網路匿稱與人格權 - 法律
By Joe
at 2013-10-26T00:00
如標題~~白話解釋網路匿稱在法律上與人格權的關係~~~~
如標題~~白話解釋網路匿稱在法律上與人格權的關係~~~~一、人格權為憲法的基石,是一種基本權利。民法第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人格權的法律意義,乃是主體依法固有的權利,以『人格法益』為客體,且係維護主體的資格及能力有著密切的聯繫。因而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榮譽權…等均包括在內。二、人格權的保障,在當代的法律思潮之中,已躍居一種核心的位置。憲法上人權保障,以人性尊嚴的尊重為中心思想,也
您好:一、網路無國界,在網路上匿稱,在下覺得無可厚非,因為您不之它的真實姓名亦不知它是何方神聖,匿稱就匿稱吧!世風之下、人心不古啊!就算再佳之友,您都沒法了解他的心思,古云:知人知面不心,更何況是網路之友;其實有些網路問題和一些所謂的最佳解答,是無法相對應的,問題之友在數個解答之中,無法做出決定,就轉由投票決定,但在此若有網友臭味相投、一路相挺,就算得票最高,出來之最佳解答仍是笑笑就好,且有網友還故意��
有時候我覺得別為何要攻擊你,是否該冷靜下來自我反省,到底是自己哪裡做錯了,還是太負正義感擋人財路而受到圍攻?我個人覺得在法律這領域不像其他領域可以自由發表意見(醫學除外),法律跟醫學需要專業來回答,而不是隨便在網路找答案來個複製就可以得到最佳解答,法律跟醫學如果給了誤導,對於要找尋答案的人會帶來多大的傷害?打不實誇大的廣告,更需要大眾給于大大的韃伐。...
這只是個"遊戲"要嗎"視而不見"不嗎"還請離開"不是正面。就是負面。沒有中間...
怎麼大大你跟城城大大要吵什麼我沒有看所以不評論只是個人對你複製的第二題有一點意見2009.10.29....蘋果日報貼出之全民打棒球內之妨害名譽一案檢察官業已起訴(98年度偵字第29138號)已經起訴的東西如何再議這樣法律程序不是矛盾了再來該案高雄地院簡易庭已做出相關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6116號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法官都說有罪跟再議有何關係現在也有相關判例那是不是有罪就有討論空�
跟問題無關~~隱藏................2013-10-2717:05:09補充:你用了一個連結是檔案不公開的東西.又打了一堆跟問題不相關的東西..討論問題不是讓人來吵架的~要吵架也至少應該就同個問題點來吵架~~我並不反對不同意見的回答來這裡發表~~你要投訴他你可以大大方方的另開問題或直接在回答區反駁他~但要反駁人我想也得提點自己的想法~所以你這意見還是和問題無關~~隱藏~2013-10-2717:51:52補充:真有本事直接回答~~~我不須巴結你或討好你~別人怎看我也跟我無關~~��
http://tw.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AC0878979...你搞那麼多知識+檔案,謊稱律師及(妳已經是得到最好的照顧了??)(圓仔熊貓)(王牌大律師)(捷利專利法律事務所)等法律事務所,大搞自問自答誆騙網友。你在生活法律版胡說八道,全部檔案都關檔,像個小屁孩一樣。你敢空講:<但是我是有品格的人,~~>?你卻不敢問問你的朋友,有誰會相信你是有品格的呢?難怪連你爸你媽都已經不理你了,你還不自愛一點,一直都不學好。2013-10-2716:58:47補��
聯合新聞網2008.10.20誹謗網路身分判拘役網路遊戲迷台北縣吳姓蘆洲市民,不滿遊戲內盟主「這是空號」(遊戲暱稱)與他太太在遊戲內發生糾葛,在遊戲討論區罵對方是變態,板橋地院依加重誹謗罪判處吳拘役卅天,得易科罰金。?????????????????此案最後也是無罪了!我有追蹤!頻果日報2009年10月29日指著暱稱罵白癡仍算公然侮辱「網路身分也有人格權」檢起訴引發討論二十七歲男子鄭凱修玩網路遊戲《全民打棒球》與隊友戰術不合爭吵,鄭男在公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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