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6/20在桃園面交二手相機以正常二手價購入
付款以現金交付
在面交過程賣家並沒有告知這相機有浸水維修過的紀錄
購入後第二天發現相機有問題即送回原廠維修
原廠工程師告知這相機之前有進水送修紀錄
事情才開始爆發
此賣家不願意接受退貨及退錢
並告知手上無現金退錢
只願意以賠償金6000方式賠償我
我告知無法接受
這賣家就完全不理我了
今天發現賣家已經將交易的錢
去買一台全新同機型的相機
去警察局做完筆錄時
警察告知此詐欺案件非告訴乃論罪
詐欺不是都屬於告訴乃論嗎?
再請教前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在何時提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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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以現金交付
在面交過程賣家並沒有告知這相機有浸水維修過的紀錄
購入後第二天發現相機有問題即送回原廠維修
原廠工程師告知這相機之前有進水送修紀錄
事情才開始爆發
此賣家不願意接受退貨及退錢
並告知手上無現金退錢
只願意以賠償金6000方式賠償我
我告知無法接受
這賣家就完全不理我了
今天發現賣家已經將交易的錢
去買一台全新同機型的相機
去警察局做完筆錄時
警察告知此詐欺案件非告訴乃論罪
詐欺不是都屬於告訴乃論嗎?
再請教前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在何時提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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