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有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並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同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
但甲卻這麼剛好在事發當日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3.銀行則表示:因為此帳戶的部份詐騙金額因遭凍結所以並未轉出,但還款順序從第四位被害人開始,
也就是最慢轉錢的人最先還,輪到我時,餘額只剩下3千左右(我被詐騙3萬2),請問後續應該要告民事還是告刑事呢?
如果要告民事或刑事,請問罪名應該要寫什麼?
4.因為收到不起訴書到現在已逾七日,所以若不服檢察官判決,就不能再提告刑事的幫助詐欺及洗錢罪?
再懇請大家給予意見了,拜託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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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有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並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同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
但甲卻這麼剛好在事發當日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3.銀行則表示:因為此帳戶的部份詐騙金額因遭凍結所以並未轉出,但還款順序從第四位被害人開始,
也就是最慢轉錢的人最先還,輪到我時,餘額只剩下3千左右(我被詐騙3萬2),請問後續應該要告民事還是告刑事呢?
如果要告民事或刑事,請問罪名應該要寫什麼?
4.因為收到不起訴書到現在已逾七日,所以若不服檢察官判決,就不能再提告刑事的幫助詐欺及洗錢罪?
再懇請大家給予意見了,拜託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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