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是否可逕自沒收學生的東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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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未經我同意把我的書帶去學校看
下課時放在桌上
老師認為是不可帶到學校的書籍
因此沒收,說學期末才歸還
請問這是否構成侵占?

我剛查了一下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
為其構成要件。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
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
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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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04-21
不算 老師只打算占有不打算所有
Jack avatarJack2009-04-26
老師說學期末才歸還 無所有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