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開始就跟我要求說試做一天不給付薪資之後會支付薪資,但去做後發現沒有勞健保,而且有告知店老闆需要在應徵一名員工,以免我遇到無法上班時沒人上班,後來跟家人討論過後決定不要這份工作,因此跟店老闆請辭,那是在正式上班前的三天,但是在此之前我並非正式員工而是實習員工,後來到了領薪日告知要回去拿新水,店老闆卻說覺得工作態度不佳而拒絕支付薪資,並且還說出因為我拒絕工作而讓它需要載刊登一次徵人啟示花費五千,並且訓練費本該收我三千,在加上要求離職員工回來上班再支付那名員工五千,說沒跟我要求賠償就很好我反倒還要求薪資。但是在這裡說明一下,徵人啟示她本來就該刊登,因為我跟她說過需要再請一名員工,而她也答應過我,那是否這五千就是不該存在的?再來訓練費收三千是正常的嗎?那是否她要求��
老闆不支付薪資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
二、有無簽勞動契約呢?老闆求償要根據契約或實際損失
三、徵人啟事如果是老闆同意的,無須支付賠償費用
四、有實際去受訓嗎?如果有的話,訓練費賠償與否有爭議
五、離職員工回任和5千元有何相干?該付的是因妳辭職而青黃不接時對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六、建議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他們會協助妳的
祝好運
以上提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