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給薪水獎金還有一些違法事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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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我在此公司做了4個月11/1號表明11/4辭職隔天上班老闆要我遷離職書要我15號在離職並且在離職單上寫15號離職但種種原因我實在一秒也待不下去所以11/4號是我去的最後一天之後就沒有再去上班依此公司自己定的每月15號發獎金我的獎金他們也沒有給我11/1跟4號兩天薪水也沒有給我理由事我沒有交接完成,沒有依照離職規定15號才算離職完成所以算曠班還要脅我說我沒有去一天是要扣三天薪水(意四就是說他們沒有扣我三天薪水我還反而跟他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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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11-19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這個部份你可能屈居下  風  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所以依這法規,你的確站得住腳,〔不經預告即刻終止契  約〕二.工會將不合規定人員加保,勞保局查明後,應依勞保條例第廿四規定,取  消其被保險人資格並追還所領保險給付,且己繳保費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要有充分認知...Showmore
Noah avatarNoah2011-11-21
建議你去請教律師的專業意見你的部分應該合法爭取權益至你貴公司那就~~~~有一個網站www.law110.com.tw法律諮詢家有很多熱心的律師免費做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去試試看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順利解決...Showmore
Hardy avatarHardy2011-11-17
不人道有變向欺騙之嫌但是這公司必需符合公司法錢還是可以透過正當管道爭取問題2""不願多了解這是否為非法吸金的說法但是如果有這機構存在的必要志不同道不合就互相尊重吧集會遊行法是有特殊目地當然由此官員承擔責任仔細想想有些工作的確是很辛苦的這些政務官員當然要盡到職權相當權責相符這不就是拿錢的人花錢做事嗎...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