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我在此公司做了4個月11/1號表明11/4辭職隔天上班老闆要我遷離職書要我15號在離職並且在離職單上寫15號離職但種種原因我實在一秒也待不下去所以11/4號是我去的最後一天之後就沒有再去上班依此公司自己定的每月15號發獎金我的獎金他們也沒有給我11/1跟4號兩天薪水也沒有給我理由事我沒有交接完成,沒有依照離職規定15號才算離職完成所以算曠班還要脅我說我沒有去一天是要扣三天薪水(意四就是說他們沒有扣我三天薪水我還反而跟他們要)�
老闆不給薪水獎金還有一些違法事項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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