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頂讓買賣員工年資與遣散費?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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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將餐廳作頂讓買賣,新老闆接收所有員工,但不接收所有員工的年資,我們是不是可以跟前雇主要遣散費?如果前雇主不給我們應該如何申訴?是否有法規可循?(負責人股份佔30%另一個股東佔70% 我們該跟誰要?)前雇主一直對我們說沒有遣散費只有勞退,讓我們有受騙跟忽視的感覺,勞健保也沒有照我們的底薪報,請各位大大幫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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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12-02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
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
予以承認。

這條法規已經訴說的非常清楚
新雇主不留用的勞工必需由舊雇主
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法規後段也清楚交付
留用勞工的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新雇主不能拒絕承認勞工原有年資。
萬一新雇主不予承認勞工原有年資時
勞工得向勞務提供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協調不成時
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6條要求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7條要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
再向新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