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頂讓買賣員工年資與遣散費?
老闆將餐廳作頂讓買賣,新老闆接收所有員工,但不接收所有員工的年資,我們是不是可以跟前雇主要遣散費?如果前雇主不給我們應該如何申訴?是否有法規可循?(負責人股份佔30%另一個股東佔70% 我們該跟誰要?)前雇主一直對我們說沒有遣散費只有勞退,讓我們有受騙跟忽視的感覺,勞健保也沒有照我們的底薪報,請各位大大幫幫我們!!
實用工具: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試算
開啟完整工具與說明 →離職前 6 個月的工資,含經常性津貼、獎金
勞退新制年資(94 年 7 月以後)
保留的舊制年資(沒有就填 0)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舊制保留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年 1 個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預告期間依第 16 條(10/20/30 日),預告工資以月平均工資 ÷ 30 估算。只適用雇主依第 11、13 條但書資遣,或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的情形;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只準用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自願離職、第 12 條懲戒解僱、定期契約期滿沒有資遣費(第 18 條)。
網友回覆 1
- Dorothy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條法規已經訴說的非常清楚 新雇主不留用的勞工必需由舊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法規後段也清楚交付留用勞工的年資 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新雇主不能拒絕承認勞工原有年資。萬一新雇主不予承認勞工原有年資時勞工得向勞務提供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協調不成時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6條要求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也可以依勞基法第17條要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再向新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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