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的問題 - 法律
By Megan
at 2009-06-06T14:06
at 2009-06-06T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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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間pub上班 算是bartender
我在三月初開始工作(算打工 因為我是學生)
但是我被欠了整整兩個月的薪水 一直到了五月中
才在另外一個員工去跟老闆吵了一陣才拿到薪水
那個時候就讓我很不開心了
之後 老闆居然開始找那個員工麻煩
然後最近又定了一個所謂員工守則= =
裡頭完完全全是對他們有利的條款
這下問題來了
問題一:這樣莫名其妙出現的員工守則 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啊
他們(老闆不只一個)在定這個規章的時候 也沒知會員工 找員工開會
所以我覺得那個東西應該沒有效用吧??
問題二:我已經決定不做了 打算這個月中發薪日拿到錢也遞出辭呈
而且打算直接走人 不想幫他們做到找到頂替我的人(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不過問題又出現了 發薪日是發五月份的薪水
員工守則裡出現所謂離職要在一個月前提出
我擔心他們會拿這個當理由不發我六月這幾天工作的薪水
所以我想知道有沒有什麼法條能保護我的權益的
因為我真的做的不開心 想快離開這個鳥工作環境
麻煩懂法律的版友們幫我解答 我還是第一次打工遇到這麼機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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