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管理辦法31-1條是否有瑕疵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先進好

最近朋友傳了幾張工安群組截圖給我,詢問我看法

內容是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1-1條第1項第3款

如何執行問題,表示這條在該群組引起不少從業人員反彈

法條連接如下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15039&flno=31-1

第 31-1 條
雇主對於防爆電氣設備,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配管、配線等有無損傷、變形及異常狀況。
三、其他保持防爆性能之必要事項。


https://imgur.com/tBZIMof

https://imgur.com/Frq4tb8

就截圖裡看來他們糾結的點應該是在如何確保

事業跟勞檢單位對於必要事項之認知(有位看來可能還是技師或教授)
------------------------------------

但我真的看不出此款在立法技術上有何嚴重瑕疵

比較像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或以後可能再出個法規命令或公告

說明何謂其它必要事項。

就拙見以為,目前事業執行此條

應只要確實做好第1、2款再依設備性質增加個別項目檢查即可

(比如設備原廠有特別建議或依事業性質、工作環境...等訂定)

剩下就等勞檢單位稽查時有特別建議再修訂就好

以在下經驗檢查員幾乎不大可能因第3款沒做就直接開單

現在就去煩惱是否會有必要事項沒列入怕被開罰

似乎有點杞人憂天

鳩竟 是歹誌不是像我想的這麼簡單 還是單純群裡那些人想太多

還請各位前輩提供一些看法 謝謝

--

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20-12-03
沒瑕疵。單純事業單位沒辦法分工負責而已,然後就說淪
為紙上作業
Puput avatarPuput2020-12-07
很多事業單位無能力檢查。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0-12-07
阻止盒裡面要塞防爆泥,不可能每個月挖開檢查電線
Olivia avatarOlivia2020-12-07
檢查的人員要先去上課取得資格才有能力檢查
Steve avatarSteve2020-12-12
法規不是叫你挖開,挖開就失效了,不要搞錯法規內涵。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12-14
希望真的不會變成紙上作業,我都不知道要怎檢查了。
Jack avatarJack2020-12-19
不過安全還是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