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軍人如何報稅? - 法律Caroline · 2013-04-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1:我有一個軍人朋友年收入787075元2.扶養1位親屬3.保險費可以扣抵嗎?4.去年住院費用約25000.請問他要繳多少稅?法律All CommentsHazel2013-05-02一、保險費及醫藥費均屬於列舉扣除額。保險費每人每年限額24000+健保無限額。醫藥費用可以核實認列,全額申報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二、個人綜所稅有分為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二者僅能擇一有利申報,列舉扣除額>單身標準扣除額76,000,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才會有利。所以建議先檢視您朋友的扣除額資料,要採用哪種方式申報有利。三、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計算如下:所得總額-(免稅額*人數)-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所得淨額787,075-(82,000*2)-76,000-104,000=443,075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443,075*5%-22,153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應退稅額22,153--=22,153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列舉扣除額項目:【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Suhail Hany2013-04-30財政部網路報稅可以上網下載程式Dora2013-05-02問題回答如下列舉扣除額-保險費24,000上限+醫藥費25,000<標準扣除額76,000、故採標準扣除額2013/1/18-申報綜合所得稅一0一年度計算表(未含分開計稅) 免稅額、扣除額等金額於下表『規定內容』項 目人數小 計合 計規 定 內 容所得總額(A) 787,075所得稅法第14條十類所得合計免稅額(B)282,000164,000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所得稅法第17條標準扣除額(C)176,00076,000 標準扣除額(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1+2+3+4+5+6列舉扣除額(C)1、捐贈 綜合所得總額20%、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 每人24,000元、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費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 不受金額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 三十萬元為上限並以一屋為限、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6、房屋租金支出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特別扣除額(DRelated Posts國內律師執照應考資格為啥這樣算違規如何處理與同學之間的爭執有關過馬路被撞,警察亂判問題手機被撿走了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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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每人每年限額24000+健保無限額。
醫藥費用可以核實認列,全額申報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二、個人綜所稅有分為列舉扣除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者僅能擇一有利申報,列舉扣除額>單身標準扣除額76,000,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才會有利。
所以建議先檢視您朋友的扣除額資料,要採用哪種方式申報有利。
三、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計算如下:
所得總額-(免稅額*人數)-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所得淨額787,075-(82,000*2)-76,000-104,000=443,075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443,075*5%-22,153應納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應退稅額22,153--=22,153
101.12.18-101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免稅額】每人每年82,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3,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6,000、【已婚】152,000列舉扣除額項目:【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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