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在工作中,被沒有安全裝置的模具機器遭到擠壓致死,已與雇主達成和解,當初和解金額有包含職災死亡給付45個月,全數都沖抵求償金額,事後聽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亦就是雇主只有負擔70%保費,其中20%勞保費是由勞工自付,那麼雇主可以沖抵補償部分是不是45個月70%,至於20%部分不能沖抵我們家屬可以再追朔要回來嗎?但是和解書內容寫事後不得有任何意異再追朔賠償,有哪一位好心的法律人士可以幫我們回答這個問題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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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如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1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