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死亡求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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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at 2012-06-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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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在工作中,被沒有安全裝置的模具機器遭到擠壓致死,已與雇主達成和解,當初和解金額有包含職災死亡給付45個月,全數都沖抵求償金額,事後聽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亦就是雇主只有負擔70%保費,其中20%勞保費是由勞工自付,那麼雇主可以沖抵補償部分是不是45個月70%,至於20%部分不能沖抵我們家屬可以再追朔要回來嗎?但是和解書內容寫事後不得有任何意異再追朔賠償,有哪一位好心的法律人士可以幫我們回答這個問題
感恩!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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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12-06-06T11:58
你誤解法律規定了,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所以有關七、二、一保費比例是指「普通」事故保險(例如人生病、個人意外事故死亡等是),至於「職業災害保險」其保費是百分之一百「全部」由雇主負擔,因此雇主也是可以「百分之百」抵充。除非令弟的投保薪資有以多報少之情形才會產生差額,要由雇主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負起補償責任。
條文如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1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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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2-06-04T17:22
勞工發生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勞動基準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你如果想依民法規定向雇主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時效是2年,你發生職災一年多還未超過時效。你因職災受傷如果是工廠安全的疏失所引起,你可依民法第184、193、195條規定向公司請求賠償,民法上可向公司求償的項目如下:1、醫療費用:因本次職災受傷所花費的費用,但其支出須以本次受傷之傷勢為限,並經醫師認可。2、增加生活上需要�
Ivy avatar
By Ivy
at 2012-06-07T10:33
kingofcosmos所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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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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