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定義,還有我會有什麼麻煩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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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六上午六時35分本人在嘉義市新生路與公益路口(下面我畫的圖A點方向,箭頭則為我行徑方向,橫向為公益路,我則是新生路),因為我直行且綠燈,將要過路口處,有一個阿伯騎機車停在斑馬線上,當我要過路口的時候,他突然撞我機車後面的排氣管處,幸好我速度不快我煞車穩住沒摔車,但阿伯車倒了並漏油。我就問阿伯為什麼要逆向,阿伯還反嗆我說「逆向又怎樣。」然後我就打電話報警,可是110有通沒人接,然後阿伯說他趕時間就走了,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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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avatarJames2014-09-19
1.肇事逃逸的要件,是致人於傷。您的右腳有擦傷,阿伯又沒留下來等警察到及幫忙送醫,阿伯應該有涉及該罪的構成要件喔。2.此部分如果想提告,建議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告。不一定要透過警局移送,如時間上不允許可能建議花錢找律師幫你撰狀提告。3.因為你有受傷也可提告過失傷害,其告訴期只有六個月(車禍發生那天開始計算)。如果只是想請阿伯賠償,建議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調解。http://www.justlaw.com.tw/counseling.php?gp=227...
Callum avatarCallum2014-09-20
我們就是能解決問題--全國律師聯合,最強大的律師團隊重要的事還是交給專業我幫您法律服務網http://www.law580.com.tw/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9-22
一.刑法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則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二者之立法目的及犯罪構成要件截然不同,且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而另行起��
Necoo avatarNecoo2014-09-22
"警察透漏說阿伯有找人來講"阿伯就是知道理虧,才找人來盧~~如果他沒有強制險,還得面對罰款及代位求償
Liam avatarLiam2014-09-22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全部都對你有利~你不會有事的,對方太白目的話就要他賠錢!不過是有點麻煩要跑警局和法院,就看你自己覺得怎樣.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9-18
你不會有什麼問題請放心,1證明阿伯逆向2是你先打電話報警的所以肇逃是阿伯你有驗傷!到最後因該是阿伯賠償你只要你不要求太高(賠償金修機車受傷醫藥費)很容易就和解了要寫和解書三份甲乙一份警局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