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偽造文書/違反公司法之自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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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請教:

2014年我與其他三人合資設立有限公司,後因其中兩位允諾投資之資金未依約到位,因此公司於2014年6/30發生跳票,此後形同停止營業,然公司並未辦理解散或清算,仍實質存續。

不料在2015年此三人竟未通知我,即召開股東會議並偽造我參與會議之紀錄,製造全體股東將該公司之型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假象,並據此會議紀錄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獲准

在變更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後,此三人中之二人即以此公司所取得之專利技術代理資格入股另一與他人合組之新公司,並擔任新公司董事與監察人。


請問此一情況下:

1. 此三人分別擔任原公司之董事長、執行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已觸犯背信與偽造文書?

2. 經本人要求查核公司資產與帳冊,始終未曾提供相關資料,是否另涉違反公司法?

3. 公司之資產,包括專利技術代理權與專利機器裝置,均遭移轉至新公司,請問此一行為涉犯何種罪嫌?

最後,若我要在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是否可請各位推薦當地優秀律師?


以上,請各位法界專業人士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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