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幫我解讀一下這段話,謝謝。 - 法律
By Puput
at 2009-05-24T04:51
at 2009-05-24T04:51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前輩大家好,
去年我爸爸受到詐騙...,
(詐領健保費、財產被凍結那一套...,初步查證還是百密一疏....)
他被騙了四百多萬,那是他全部的退休金,以及大多數的畢生積蓄,很慘很慘...
所幸的是,法網恢恢,詐騙我爸爸那群歹徒多數落網了。
主謀便是之前新聞報導過,為了報復手下「彭建馨」被抓而大鬧桃園縣
警局的「蘇中正」。
http://www.epochtimes.com/b5/8/7/9/n2184492.htm
目前案件一件件持續審理中。
(蘇中正等七人的刑罰都判得很輕,無言...一點遏止詐欺的功用都沒有)
我知道就算抓到歹徒,錢能拿回來的機率還是趨近於0。
但是我不放棄任何機會,
只要有機會,我會求償到底,
即便結果很可能只能拿到無法兌現的債權憑證...。
至少,我也要歹徒這輩子不能光明正大地擁有自己的財產。
因為沒錢請律師,又不符合能請免費律師的資格(家中僅剩的老房子,
還是值個幾百萬...),所以懇請前輩們的協助! Orz
============================進入正文============================
我們目前手中有一為共犯的「宣示筆錄」
(為啥寫共犯?因為我們有詢問過警方,他的犯行乃:
「專司測試人頭帳戶是否可用,以及負責提領詐騙所得。」,
所以他不僅只是車手。除了宣示筆錄上沒寫到他僅是幫助犯之外,還有如下:
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所以我認定他是共同正犯無誤。 我自為裁判 ^^" )
有抓到共犯很好,
但不幸的是,
這位共犯極度重輕量行,
讓我們不服要上訴(對少年好像叫做"抗告")
對於宣示筆錄中的內容,
有一段我不是很清楚,為避免解讀錯誤,
煩請前輩們告訴我一下正確的意思,
謝謝大家 ╭(_ _)╮
===================宣示筆錄部分內容如下=============================
.
.
.
法官 XXX
少年調查官 XXX
書記官 XXX
通譯 XXX
.
.
.
選任輔佐人 XXX 律師
.
.
.
主文:
XXX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笑死人的刑罰,乾脆打手心,或蓋個壞寶寶圖章好了...)
.
.
.
理由要旨:
本件少年XXX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此少年犯案時為17歲),
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一項罪名之刑罰法律。
又本少年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年籍資料可參,
本庭審酌少年雖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迷幻物品等非法行,
有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本件非行係發生於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
而少年於前案發生後,言行已有改善,交友亦較前謹慎,並能安分工作,
且依其品行、性格、經歷、家庭狀況等情狀,並參酌蒞庭少年調查官之意見,
認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保護處分為適當....
.
.
.
宣示完畢,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均當庭表示捨棄抗告。
(想當然爾,判這麼輕,還要抗告什麼)
選任輔佐人 XXX
少年 XXX
法定代理人 XXX
.
.
.
============================內容節錄結束==============================
以上我主要想問的是,
少年違反毒品管制條例、吸食迷幻物等非行,
是在犯本案(詐欺)之前;還是之後?(我自己的解讀是之後)
另外想問的是,
1.請問這邊請通譯的功用是?(我的猜想是來幫少年說盡好話的,
比如對於犯案動機的陳述,幫少年講成年少無知、無心之過、
被朋友帶壞云云...)
(P.S 通譯原係語言文字譯述及意思之傳達而設,其本身雖非證據,
但藉通譯之特別知識,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原則上亦可採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
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我不相信該少年聾;啞或語言不通...)
2.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我想知道從哪些論點著手,能夠讓我提抗告後,
法官對此少年改判重一點,而不是這般像扮家家酒般的刑罰...。
(我想,少年只要在少年調查官、輔佐人、法官面前裝成無辜且有悔改的意願,
加上他有聘請律師,抗告要加重,只怕難了...)
(不是我不給少年機會,而是保護管束結束後,少年能真正改過向善的機會多高?
再觸犯法律的機會又多高?給少年機會,那誰給我們這些無辜百姓免於受害的
機會?我可不可以也請求國家給我一次機會,請國家幫詐欺犯還給我詐騙所失
金額的九成,只損失一成當作誤入陷阱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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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爸爸受到詐騙...,
(詐領健保費、財產被凍結那一套...,初步查證還是百密一疏....)
他被騙了四百多萬,那是他全部的退休金,以及大多數的畢生積蓄,很慘很慘...
所幸的是,法網恢恢,詐騙我爸爸那群歹徒多數落網了。
主謀便是之前新聞報導過,為了報復手下「彭建馨」被抓而大鬧桃園縣
警局的「蘇中正」。
http://www.epochtimes.com/b5/8/7/9/n2184492.htm
目前案件一件件持續審理中。
(蘇中正等七人的刑罰都判得很輕,無言...一點遏止詐欺的功用都沒有)
我知道就算抓到歹徒,錢能拿回來的機率還是趨近於0。
但是我不放棄任何機會,
只要有機會,我會求償到底,
即便結果很可能只能拿到無法兌現的債權憑證...。
至少,我也要歹徒這輩子不能光明正大地擁有自己的財產。
因為沒錢請律師,又不符合能請免費律師的資格(家中僅剩的老房子,
還是值個幾百萬...),所以懇請前輩們的協助! Orz
============================進入正文============================
我們目前手中有一為共犯的「宣示筆錄」
(為啥寫共犯?因為我們有詢問過警方,他的犯行乃:
「專司測試人頭帳戶是否可用,以及負責提領詐騙所得。」,
所以他不僅只是車手。除了宣示筆錄上沒寫到他僅是幫助犯之外,還有如下:
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
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
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所以我認定他是共同正犯無誤。 我自為裁判 ^^" )
有抓到共犯很好,
但不幸的是,
這位共犯極度重輕量行,
讓我們不服要上訴(對少年好像叫做"抗告")
對於宣示筆錄中的內容,
有一段我不是很清楚,為避免解讀錯誤,
煩請前輩們告訴我一下正確的意思,
謝謝大家 ╭(_ _)╮
===================宣示筆錄部分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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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XXX
少年調查官 XXX
書記官 XXX
通譯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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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輔佐人 XXX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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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XXX交付保護管束,並命為勞動服務。
(笑死人的刑罰,乾脆打手心,或蓋個壞寶寶圖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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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要旨:
本件少年XXX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此少年犯案時為17歲),
所為係觸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一項罪名之刑罰法律。
又本少年於非行時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有其年籍資料可參,
本庭審酌少年雖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吸食迷幻物品等非法行,
有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本件非行係發生於前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
而少年於前案發生後,言行已有改善,交友亦較前謹慎,並能安分工作,
且依其品行、性格、經歷、家庭狀況等情狀,並參酌蒞庭少年調查官之意見,
認諭知如主文所示之保護處分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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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完畢,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輔佐人均當庭表示捨棄抗告。
(想當然爾,判這麼輕,還要抗告什麼)
選任輔佐人 XXX
少年 XXX
法定代理人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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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主要想問的是,
少年違反毒品管制條例、吸食迷幻物等非行,
是在犯本案(詐欺)之前;還是之後?(我自己的解讀是之後)
另外想問的是,
1.請問這邊請通譯的功用是?(我的猜想是來幫少年說盡好話的,
比如對於犯案動機的陳述,幫少年講成年少無知、無心之過、
被朋友帶壞云云...)
(P.S 通譯原係語言文字譯述及意思之傳達而設,其本身雖非證據,
但藉通譯之特別知識,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原則上亦可採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
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我不相信該少年聾;啞或語言不通...)
2.請大家給我一點意見,我想知道從哪些論點著手,能夠讓我提抗告後,
法官對此少年改判重一點,而不是這般像扮家家酒般的刑罰...。
(我想,少年只要在少年調查官、輔佐人、法官面前裝成無辜且有悔改的意願,
加上他有聘請律師,抗告要加重,只怕難了...)
(不是我不給少年機會,而是保護管束結束後,少年能真正改過向善的機會多高?
再觸犯法律的機會又多高?給少年機會,那誰給我們這些無辜百姓免於受害的
機會?我可不可以也請求國家給我一次機會,請國家幫詐欺犯還給我詐騙所失
金額的九成,只損失一成當作誤入陷阱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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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09-05-27T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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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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