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屬於集合住宅其定義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共同空間或設備的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本人目前居住狀況為4層樓住家頂樓含民國70年前之加蓋,除2樓之外其餘為本人所擁有之房屋權利。2樓至3樓樓梯間設有鐵門,今年6月搬來的2樓新住戶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共空間安全為由要求本人應將鐵門拆除。1.想請問"自家公寓
自家公寓大廈樓梯間設鐵門是否違法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