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公寓大廈樓梯間設鐵門是否違法
公寓大廈屬於集合住宅其定義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共同空間或設備的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本人目前居住狀況為4層樓住家頂樓含民國70年前之加蓋,除2樓之外其餘為本人所擁有之房屋權利。2樓至3樓樓梯間設有鐵門,今年6月搬來的2樓新住戶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共空間安全為由要求本人應將鐵門拆除。1.想請問“自家公寓
網友回覆 8
- Mason
2樓至3樓樓梯間設有鐵門,今年6月搬來的2樓新住戶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共空間安全為由要求本人應將鐵門拆除。.........本人目前居住狀況為4層樓住家頂樓含民國70年前之加蓋,除2樓之外其餘為本人所擁有之房屋權利。..........問題1:該大樓是公寓嗎?是集合式住宅嗎?如果不是,那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早期(70年代以前)有極少數大樓是適用集合式住宅的,也就是公寓大樓的前身,是介於公寓與獨棟透天之間的建築,一棟兩戶不使用共同通道的公寓
- Jake
1.依公寓法第三條第二項區分所有定義,只要人數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共其專有部份,並就其共用部份按其應有部份有所有權,故貴公寓屬於公寓大廈之集合住宅。2.集合住宅之樓梯間為公共空間3.依公寓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於樓梯間設置障礙物。4.依台北市政府違建拆除規定,70年前之合法違建,應不必拆除。
- Emma
一棟公寓,就算你擁有3.4樓的產權,但是你不能獨佔頂樓空間,因此,二樓的住戶仍有權使用頂樓空間(共同持份),因此你在樓梯口設置鐵門,就阻擋了二樓住戶使用頂樓空間的權益,一樓就算沒住家,也應該是有人有產權的。
- Christine
1樓著火住2樓會往哪裡逃生.?樓梯鎖死.人燒死樓梯口.誰負責.當然封死的人.暫緩拆除是權宜措施.非合法違建.2樓提出拆除訴訟.法院是會判你拆除.(有判例)依建築相關法令頂樓屋頂屬公共空間.並不屬於屋頂下樓層之所有物.權公寓樓房之樓梯申請建築執照.建築使用執照.梯階之高寬樓梯寬度都考慮逃生需求.只是公單位.一般百姓方便行事.日久積非成是.而已.2010-08-1922:09:21補充:與行政單位檢舉無效.不會拆除.但訴自法院請求拆除供公共安全使用一定拆.(物��
- Liam
本人目前居住狀況為4層樓住家頂樓含民國70年前之加蓋,除2樓之外其餘為本人所擁有之房屋權利。2樓至3樓樓梯間設有鐵門,今年6月搬來的2樓新住戶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共空間安全為由要求本人應將鐵門拆除。如上述兩人以上就是複數非你獨自擁有且也違反公共危險罪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 Zora
當然違法。整棟都是及合住宅範圍,不管您持有幾戶,那些通道都還是公共的。而且樓梯間產權為共同持有,並非他人平時不需使用通過,就變成您所擁有的權利,這是佔用。就如同2樓的樓梯通道,不是2樓的一樣。
- Regina
如果你家是一樓店面你把騎樓四周封起來可以嗎道理是相同的因為已經影響逃生萬一發生火警災害是要坐牢的...Showmore
- Edith
為了安全拆了吧不然2樓也加鐵門你要裝翅膀飛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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