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樓下騎樓不能擺放物品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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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2-06-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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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姨家十多年前開花店,
後來因為怕會干擾鄰居,
騎樓下用板子裝訂獨立區隔起來,
這十多年來都是這樣,
這幾天下大雨,
有一位老杯杯到店裡咆嘯怒罵,
他說阿姨他們憑什麼把騎樓阻擋起來,
讓他必須繞過阿姨家的騎樓,到馬路上淋雨...
原本以為老人家因為天氣不好淋雨心裏不舒服,
結果一連3天老杯杯都到店裡大罵,
姨丈本來說要報警,
阿姨說息事寧人,算了~
但,昨天晚上有人無來電顯示打電話到阿姨家,
長篇大論一堆,說要去告他們> <...
早上聽阿姨他們在說這事,大家心裡都很疑惑?
姨丈說是不是有同業間惡意中傷!
不過整條街只有他們這間花店呀...
而阿姨也說十多年來也都沒跟人家結怨...
試問:自家騎樓不能擺放物品販賣嗎?
Update:
嗯嗯~感謝大大們的見解~
早上姨丈也問了社區里長,確實不能這樣,
里長說會廣為宣導,
希望店家儘量不要妨礙行人通行,尤其隔間的> <...
(姨丈臉都綠了...)不過里長說還是勸大家以和為貴。
(阿姨說不行就拆吧...只是擺放的花可能要稍微挪出通行的空間)
→表哥說再去查看看法規到底怎麼規定。(以前都沒聽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2-06-26T06:41
F16給您回答: 如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2-06-23T02:53
在自家騎樓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防治法規
在自家騎樓擺放物品雜務與佔有騎樓作為營利或方便意圖->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在自家騎樓營業並租用給他人作為金錢往來營利之空間
作為社區者則社區所有人可提告求償
作為獨棟或連棟房屋的騎樓屬於公共空間若為利益者
若剛好為公有地.....經建管科查屬實後.是會成立刑事罪名的!
你家騎樓有隔間與隔板.警察來會先勸導.勸導無效舉發人可藉由違章建物
即報即拆.不需先行通報可立即開罰.限期改善.
若妨礙交通與行人逕而致使行人走入車道.導致事故者.將會以過失傷害移送
過去始有案例.切忌不要以為不會發生.若與人結怨還有辦法可解
若使人受傷.訴訟纏身...
2012-06-22 21:06:57 補充:
雖然樓上大大不同意此論點
變成是買房子的人理虧
但小市民又以為何?
每當樓下停車擋道出入口總以為
買下一樓騎樓就是他家的
車子開上來.摩托車騎上來停
給人方便就是給己方便.也就是尊重
說到底也不歸建管單位問題
建管單位無法可管.只能依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建築法規走
只能請那大家去投票的立委出來修法
法規就是如此規定.又能奈他何?
這就跟性侵犯一樣
一直犯案卻還可以趴趴走?這也造就了新的法案
只是新的法案誕生.但恐龍法官卻不會因此減少...
2012-06-22 21:10:57 補充:
房屋容積率的問題
從早在去年就在吵
但能炒出各什麼結果
雖然有結論也修法立案
但緩衝期沒到
建商還是可以鑽漏洞阿
阿不然知名的案例
瓏山林的建案.遠雄建設.淡水新市鎮建案很多知名建商
就根本被罰的不痛不癢.
變相的容積率.多了些什麼少了些什麼民眾買預售屋還得當大頭耍
立委可以修法但公家部門不能修法只能提案內容
最後還是得過立委和市議會這關
那麼民代們又在幹麻呢?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2-06-26T09:34
騎樓到底是誰的?
公共空間?
就法律上來說,騎樓可是有權狀,百分百由一樓使用及管理,若是大樓也要繳管理費的。所以應該不是公共空間,而是專供通行的一個建築物。
他人可要求排除所有權人的管理,要求使用否?
道路交通條例認為如此,不特定每個人都可要求暢通,並歸類為道路,此說法很有問題,騎樓是建築法規所要求,通常只規定在商業區,只要求其退縮,以避免其生意經營到路外範圍,影響安全,也就是只要符合原使用用途即可,他人是無權干涉的。他人也不得意圖據為己有,因為它是屬於一樓的所有權。
據此,騎樓的管理應屬於建管科所管,並非警察所管,似乎也無權開立罰單。
以上看法,供參考
2012-06-22 16:29:58 補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其條件是「供公眾通行」,所以在非公眾通行的地方是不會被認定為道路的,例如貨車在機場內送貨,並不需要掛牌照,也不需繳牌照稅,因為「機場」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進入的。或者在地下停車場內違規超載,也不會被開罰單,因為「地下室」並非供公眾通行用,而是特定人。
騎樓是供公眾通行使用?
個人並不同意此論點,因為若係供公共使用,則不應占用容積率及建蔽率,且使用執照並未註明騎樓為公共開放空間。
希望建管部門,不要老是淡定旁觀,這可是你們的事,為什麼不說清楚,樓上樓下常為此爭吵不休數十年,政府似乎每天都在睡覺中。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2-06-22T23:08
騎樓是屬於公共空間 不屬於你們私人財產
你們可以報警 請警方來取締你阿姨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2-06-22T08:50
台灣普遍民眾. 都認為自家騎樓可以使用的觀念. 所以就有占用及停放機車.
其實是錯的....因為萬一發生災害. 不但搶救困難. 甚至還會變成災害來源.....
所以. 台北市要求機車退出騎樓政策.....
依政府認定騎樓為公共空間. 所以不可以擺放物品...
更不可以隔間....一但占用. 就是違法....
只是現在政府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有檢舉才去取締.....
只有台北市主動查緝比較嚴格....
所以. 你們有沒有跟人結怨往往當事人也搞不清楚. 有時無意間或行為就會得罪到人......
但先撇開上述問題. 確實違法在先喔....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2-06-26T19:50
自家騎樓不能擺放物品販賣嗎? ... ... < --- 不能.
騎樓是給行人通行用的.
不是給人擺放物品販賣用的.
也不是拿來停車用的.
報警?
是要報警檢舉路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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