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案的法律解析 - 法律
By Xanthe
at 2010-07-24T17:30
at 2010-07-24T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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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他板在討論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致中案
想到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應該有許多可以討論之處
不知道板上的大大對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有什麼看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4/17/29txc.html
空白的63分鐘 陳致中新說法:在家睡覺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被爆料疑似召妓,關鍵的7月2日深夜,陳致中到底在哪裡?
陳致中的說法改了又改,今天(24日)上午他的競選總部提出最新說法,表示陳致中當天
11點多接到朋友電話,到路邊攤和人寒喧幾句後,11點半左右就回家睡覺,不過這個時間
點上,並沒有和週刊爆料的應召時間重疊,他如何證明清白?競選總部表示,律師已經在
蒐集監視器和通聯紀錄等資料,星期一(26日)上午就會提出告訴。
陳致中住的「人文首璽」出入口的監視器,就是他的最有利證據,但是陳致中卻遲遲沒有
行動,甚至一度傳出監視器故障,加上陳致中至今都還沒有提告,讓外界產生諸多疑慮。
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陳嘉爵今天上午表示,「(2日)大約快11點半的時候,載著這一位
組織部的同仁,去搭車回台南老家,再過來就是致中回到家裡了,因此那天致中晚上真正
的、唯一不變的事實是,他就待在家裡睡覺,沒有再出門。」
7月2日當天陳致中人在哪?說法變變變,競選總部最新說法,陳致中當天拜訪完苓雅區的
樁腳後,11點左右臨時接到電話,去參加朋友聚會,只短短待了5分鐘就離席,不到11點
40分就回家睡覺,只是壹週刊報導,「召妓男」是11點37分才打電話買春,直到凌晨0點
40分才結束,這段空白的時間,陳致中如何證明自己沒出門?
陳嘉爵表示,「我們都很希望,趕快拿出致中當天在家裡的任何證據,包括那天到底有沒
有手機上的通聯,包括錄影帶的畫面,有沒有他進去的畫面,還有包括大家在說的,要提
供所謂的門卡、門禁管制的這些資料,這些部分,我們都已經委託律師去調閱。」
根據了解,陳致中的委任律師湯東穎下周一(26日)上午就會按鈴提告,向壹週刊、國民黨
立委邱毅和應召女「妮可」提出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至於刑事方便,由於誹謗罪的「真
實惡意」舉證困難,律師還要在研議是否要提告,由檢察官介入調查。(新聞來源:年代
新聞記者黃綺玟、宋沛澄)
所以說陳致中可以告"周刊"以及"妮可"與"邱毅"等人毀謗與妨礙名譽?
會成立嗎?
此外 毀謗與妨礙名譽的舉證責任在哪方呢?
文中所述"真實惡意"為何?
是周刊應該要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陳有召妓
還是陳應該要自己提出自宅的影像證明清白?
又倘若今天依照書信資料以及其中一方的自白指兩人涉及通姦
通姦的另一方否認要告毀謗與妨礙名譽
相關舉證關係又是如何?
毀謗與妨礙名譽是否能夠成立
--
想到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應該有許多可以討論之處
不知道板上的大大對這件案子的法律層面有什麼看法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4/17/29txc.html
空白的63分鐘 陳致中新說法:在家睡覺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被爆料疑似召妓,關鍵的7月2日深夜,陳致中到底在哪裡?
陳致中的說法改了又改,今天(24日)上午他的競選總部提出最新說法,表示陳致中當天
11點多接到朋友電話,到路邊攤和人寒喧幾句後,11點半左右就回家睡覺,不過這個時間
點上,並沒有和週刊爆料的應召時間重疊,他如何證明清白?競選總部表示,律師已經在
蒐集監視器和通聯紀錄等資料,星期一(26日)上午就會提出告訴。
陳致中住的「人文首璽」出入口的監視器,就是他的最有利證據,但是陳致中卻遲遲沒有
行動,甚至一度傳出監視器故障,加上陳致中至今都還沒有提告,讓外界產生諸多疑慮。
陳致中競選總部發言人陳嘉爵今天上午表示,「(2日)大約快11點半的時候,載著這一位
組織部的同仁,去搭車回台南老家,再過來就是致中回到家裡了,因此那天致中晚上真正
的、唯一不變的事實是,他就待在家裡睡覺,沒有再出門。」
7月2日當天陳致中人在哪?說法變變變,競選總部最新說法,陳致中當天拜訪完苓雅區的
樁腳後,11點左右臨時接到電話,去參加朋友聚會,只短短待了5分鐘就離席,不到11點
40分就回家睡覺,只是壹週刊報導,「召妓男」是11點37分才打電話買春,直到凌晨0點
40分才結束,這段空白的時間,陳致中如何證明自己沒出門?
陳嘉爵表示,「我們都很希望,趕快拿出致中當天在家裡的任何證據,包括那天到底有沒
有手機上的通聯,包括錄影帶的畫面,有沒有他進去的畫面,還有包括大家在說的,要提
供所謂的門卡、門禁管制的這些資料,這些部分,我們都已經委託律師去調閱。」
根據了解,陳致中的委任律師湯東穎下周一(26日)上午就會按鈴提告,向壹週刊、國民黨
立委邱毅和應召女「妮可」提出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至於刑事方便,由於誹謗罪的「真
實惡意」舉證困難,律師還要在研議是否要提告,由檢察官介入調查。(新聞來源:年代
新聞記者黃綺玟、宋沛澄)
所以說陳致中可以告"周刊"以及"妮可"與"邱毅"等人毀謗與妨礙名譽?
會成立嗎?
此外 毀謗與妨礙名譽的舉證責任在哪方呢?
文中所述"真實惡意"為何?
是周刊應該要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陳有召妓
還是陳應該要自己提出自宅的影像證明清白?
又倘若今天依照書信資料以及其中一方的自白指兩人涉及通姦
通姦的另一方否認要告毀謗與妨礙名譽
相關舉證關係又是如何?
毀謗與妨礙名譽是否能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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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26T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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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7-29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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