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馬關條約把臺灣割讓給日本
1943年:開羅宣言,台灣主權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日本投降,簽降伏文書
1952年:舊金山和約,臺灣主權未定論
最近和大陸人聊到這個
他主張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是無效的
而且降伏文書也認同《波茨坦公告》並履行開羅宣言
我上網查了以後
開羅宣言-->沒有人簽署不具法律效力
但是降伏文書表明,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內容是必須履
行開羅宣言
但是維基百科上寫:關於《降伏文書》的性質及效力,日本外務省在1961年答覆國會議員
的質詢中表示:「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
布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份
領土的性質。」
那這樣開羅宣言到底是有效還是沒有效?
如果降伏文書對領土處分是無效的,僅是停戰性質,那麼馬關條約以割讓臺灣作為休戰的
條件是否也無效?
降伏文書影響了臺灣主權的問題?
我該怎麼回應他Q__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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