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轉新制相關問題 - 法律
By Tracy
at 2013-04-18T00:00
at 2013-04-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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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進公司至今服務15年,目前35歲,因94年時將勞保舊制改為新制
..但想了解前7年舊制可否向雇主辦理退休金??要如何計算??如何申請??
..但想了解前7年舊制可否向雇主辦理退休金??要如何計算??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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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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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3-04-21T12:32
at 2013-04-21T12:32
勞工退休金是雇主給付勞工老年後的養老金。94年6月30ㄖ之前適用勞動基準法,由雇主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所有權屬僱主〉,改為僱主按勞工月提繳工資6%提繳,存入勞保局設立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所有權屬勞工〉,制度完全改變,才有新舊制的區分
勞工保險是勞工在職期間投保的保險制度,前後保險年資可以累計,97年7月17ㄖ修法,將老年給付修改為老年年金給付方式,但修法前已投保者,保留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所以,勞工保險沒有新舊制之區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僱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ㄖ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予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依上述法規,94年7月1ㄖ之前的工作年資:
(1)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時,才由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付標準,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
(2) 勞僱雙方協商,雇主同意提前結清時,僱主才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付標準,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僱主擁有決定權,僱主不同意提前結清,政府也無權干涉
By Kyle
at 2013-04-18T14:14
at 2013-04-18T14:14
(1)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時,才由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付標準,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
(2) 勞僱雙方協商,雇主同意提前結清時,僱主才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給付標準,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僱主擁有決定權,僱主不同意提前結清,政府也無權干涉
也就是要嘛你符合退休資格申請退休,要嘛就是跟老闆談,老闆願意提前結清就可拿到。只是沒有強制性,所以,老闆可以拒絕。
By Necoo
at 2013-04-20T07:51
at 2013-04-20T07:51
By Michael
at 2013-04-19T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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