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商品交易上常常有買一送一或買二送一的折扣方式。
字面上,買一送一是消費者買一個,可免費再拿一個。但
是消費者是否可合法主張,我買一個,就拿一個,但是價金
只付一半?
另外,一些文稿交易條款,如果是約定每個字若干元自無
疑義。但如果是約定每若干字若干元,像是每五百字十元,
是解作每滿五百字十元,但不滿五百字的部分零元,還是也
得解作每字零點零二元?
以前好像看過判決文的裁判是上面兩個例子都可用後法等
同前法。忘記是美國還是我國判決。想問問我國司法見解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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