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水泥公司跟拆除工班是承攬契約,誰有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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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發生東南水泥公司的高塔拆除作業失誤,造成停電還有高鐵停駛。

剛剛看新聞交通部說要跟東南水泥公司求償。

如果現場作業的工人和東南水泥是雇傭關係,那當然水泥公司有責任。

但如果拆除作業是委外承攬的情況,也就是沒有雇傭關係。

依照民法: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
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假設水泥公司沒有做出具體的指示,而是外包給其他公司自行專業判斷。

那麼也許水泥公司很可能就不用負起賠償責任,雖然那個倒下來的塔是水泥公司的。

而通常工班是屬於工程行那種小公司,絕對無法賠償這種鉅額損失。

所以筆者認為這個求償很難實現。

各位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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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2-04-03
一起告,判大概連帶賠,之後換委託方告承攬方
Megan avatarMegan2022-04-04
大公司自己不怕工程出問題嗎= =a
Zora avatarZora2022-04-06
不可能包給那種連工安意外都賠不起的公司 否則做壞了出
事怎辦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2-04-05
場子在東南水泥的範圍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2-04-06
現在是砸到外部 如果搞壞了業主自己的東西呢
總之業主不是白痴...而且能弄到工程機具你以為真窮嗎...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2-04-05
又不是請來刷油漆的室內裝潢工隨便就能開工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2-04-06
先看拆除執照/廠商資格/合約這幾項是不是有問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2-04-05
就一般人的法律看法,用後車賠前車的方式就對了
東南不用賠才奇怪
Charlie avatarCharlie2022-04-06
想辦法解釋成東南水泥有下達指示比較實際
Oliver avatarOliver2022-04-05
車禍賠償跟工程事故賠償不太一樣,業主是有連帶責任的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2-04-06
職安法第 25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
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
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
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承攬者亦
同。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2-04-05
而且你貼的民法有說到定作人於定作時不作為或有過失時,
不在此限
Xanthe avatarXanthe2022-04-06
認定很難?不會啊
拆除時,業主有無派人監督?與拆除計畫不符,有無阻止?
這些都是過失!發包承攬不是把責任都甩出去,業主本身也
有監督管理責任
Ida avatarIda2022-04-05
承攬的法規都在職安法25~28條,也不要說業主沒有對承攬
商有管理監督之責
一堆科技廠業主在管理承攬商的規定,罰責可是遠比法規嚴
因為出了事停了工,倒霉的永遠是業主
Oscar avatarOscar2022-04-06
以你所說的民法189條?再搭配職安法25~28承攬管理規定,
拆除作業是否有其他相關的法規我不清楚
是否構成定作人定作時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22-04-05
及東南水泥是否有確實監督管理好承攬商作業
就交給專業的勞檢所,法官來判決吧!
Madame avatarMadame2022-04-06
到底為何會提職安法... 淺見兩條供參考 民191,794,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22-04-05
前者推定過失,後者無過失責任,都是可能可以繞過
189指示有過失不易舉證的辦法。
Olivia avatarOlivia2022-04-06
沒那種事,法律關係不是他們自己說什麼就是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