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過刑事案件有留下前科紀錄,是否未來就不能考取公職?
最近看見一個新聞講說.一位考生因犯了妨害公務罪被加以起訴,此罪是屬刑事案件,此位考生日後將不得參加考取公職;是否以前有犯過刑事案件,留有前科紀錄者,未來就不能考取公職,請各位達人幫忙解答,謝謝!!已更新項目:2010/12/1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大學生騎車違規闖人行道,遭警察攔下告發,大學生挨罰後竟對著員警怒飆髒話,下場除了一張600元罰單外,還吃上妨害公務罪,罵人的大學生原本立志報考司法官等公職,可能因為觸法有前科而影響人生志業,被帶進警局後懊悔不已。
網友回覆 2
- Ivy
其實只是對一半啦!因為就要看該名大學生之後在檢察官面前如何表現。當然啦,媒體是一定會把事情寫的稍微嚴重一點,主要目的還是要告誡現在年輕人一件事,不要犯罪。即使多小的罪也是一樣。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既然是本刑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緩起訴」條款,只要犯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被告可以力拼緩起訴,如果成功了,且在緩起訴期間遵守檢察官交辦的事項或遵守義務,緩起訴時間一過,就等於沒有犯罪,既然視為沒有犯罪,就沒有前科的問題,日後當然也不影響考試的權益(因為已經沒有消極資格的存在) 咱們偉大的警察杯杯總是喜歡以這一條來威嚇百姓,使其乖乖「服從命令」,不過只要「議員駕到」或「立委駕到」,警察的態度馬上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就不敢「假肖」。總之,只敢欺負百姓,不敢得罪民意代表罷了!這就是我們國家的警察,幾乎都是一個樣。 個人在此建議,平常時就要注意自己的「身體狀況」,平時就必須補充「議員鈣」、「立委鐵」,這是大家要預防「駝背」時的必需的「養分」,因為一旦惹到什麼事情時沒有人能幫你「撐腰」,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穌腰」,說穿了,只會被公務人員當馬騎在背上任其擺佈而已!如同那個倒楣的大學生,因為平時沒有補充上述那兩樣的鐵質、鈣質,緊要關頭的時候卻穌腰,倒楣的只是自己罷了!
- Genevieve
擔任警察兩個多月的林姓男子,因報考前一天生效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規定曾犯賭博罪被判刑不得任警察,任用資格被撤銷;林主張信任考試簡章,無法接受一日之差,考訓付諸流水,打官司爭權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考」和「服公職」是兩種不同公權利,林男獲及格證書,信賴考試簡章利益已受保護;新竹市警察局撤銷他的任用資格,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依法行政,沒有裁量空間,判林敗訴。 林男說,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他快四十歲了,想考公職是想讓父母親安心。明年他打算報考監所管理員,希望法令不會再修改。他很不滿新竹市政府把他的解職令公布在網路上,害他求職困難。 林男在二○○六年參加警察特考落榜,補習後隔年七月十四日捲土重來參加行政警察人員特考,錄取後,經十一個月的教育訓練、一個月的實務訓練後,獲得及格證書,被派到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服務。 他擔任警職兩個多月後,竹市警局發現他一九九四年時,因在經營的小說出租店擺設六台賭博性電玩,被依常業賭博罪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依據林應考前一天生效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規定,撤銷他的任用資格。 林男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相信考試簡章全心投入應考、完成受訓,警局不能以他取得應考資格後修正的法律,「溯及既往」撤銷他的任用資格,且相關條例的修正規定限制他擔任公職的權益,已經違憲。銓敘部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的適用作出函釋指出,已報名但尚未考試者,適用新法;已通過考試還未訓練、正接受教育或實務訓練者,適用舊法。 法官認為,林男把考試、任用混為一談,且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任用警察後發現有不得任用的情形者,應予撤銷,竹市警局只能依法撤銷林的任用資格。 竹市警察局人事室主任劉安杰表示,林男擔任警察期間表現良好,但警局在他報到後進行查核發現他有前科,才依法撤銷任用。 參考資料百官網http://byone.tkb.com.tw/frontStraightHitController...TKBhttp://www.etkb.com.tw/etkb/hurray.jsp?link=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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