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
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請問一下,如第一款所述,若外國人之著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且"未"在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是否即喪失在中華民國的著作權?
同上情形,那一般出版社與國外著作權人/出版社談的版權與上述著作權的關係是什麼?
因照字面上理解,如三十日內未發行,即可自行重製、改作等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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