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條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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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外國人著作權之取得)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
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請問一下,如第一款所述,若外國人之著作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

且"未"在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是否即喪失在中華民國的著作權?

同上情形,那一般出版社與國外著作權人/出版社談的版權與上述著作權的關係是什麼?

因照字面上理解,如三十日內未發行,即可自行重製、改作等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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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4-17
不一定 勿忽略第二項 基本上台灣簽了WTO以後 就沒有什麼
Susan avatarSusan2017-04-21
簽了智慧財產權協定以後 會員國著作權就有互惠保護關係
Andy avatarAndy2017-04-21
漏字 外國人著作權沒有什麼首次發行 30天的問題了
Kama avatarKama2017-04-21
出版社自然是根據這樣的互惠協定去談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