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法律前輩
最近看了一些因拍賣而被正版廠商釣魚的文
發現共通點都是因為先公開拍賣然後廠商才去找他的
好像沒有廠商直接PO文或是用徵的吸引別人來賣他
請問廠商直接PO文或用徵的這樣是不允許的嗎?
因為突然發現共通點都是對方先公開賣的廠商才告
對此問題有點好奇
麻煩各位法律人的解釋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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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一些因拍賣而被正版廠商釣魚的文
發現共通點都是因為先公開拍賣然後廠商才去找他的
好像沒有廠商直接PO文或是用徵的吸引別人來賣他
請問廠商直接PO文或用徵的這樣是不允許的嗎?
因為突然發現共通點都是對方先公開賣的廠商才告
對此問題有點好奇
麻煩各位法律人的解釋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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