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追討的期限(公家和民間解釋不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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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3822
這網頁介紹的是5年
絕大多數網站也是說5年

但我實際用市民信箱詢問
"您好;本人發現過去工作的公司未替我加勞保,但是卻是在離職後5年,今年調閱所有紀錄時
才發現的,請問這樣是否還有權利要求資方退勞保費?"

,勞委會給我的的回覆卻是
"損害賠償係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應依民法規定辦理。依照民法第197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
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
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請問到底哪一個是正確的??應該公家單位的回覆才是正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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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Poppy2019-12-03
都沒錯,但目前離職五年後才發現,建議用民法184條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12-08
網站跟你敘述的沒加勞保是不同情形啊
Mia avatarMia2019-12-10
勞保沒保不是欠薪資 是妳認知有誤 = =
James avatarJames2019-12-14
你的情形和網頁的哪一段符合...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12-16
雇主沒加勞保,卻跟勞工代扣勞保費,用刑事。但你要有
證據
John avatarJohn2019-12-17
把當時的薪資單和銀行紀錄找出, 然後申請勞保局未投保
的證據, 然後找法扶預約律師確認之後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