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助不需法規依據? - 法律
By Enid
at 2011-08-31T00:00
at 2011-08-3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課文中一段話]
行政協助不須 法規依據,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法定原因即可?
[行政程序法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問題]
上述的節文怎麼讀就覺得怪,那如果說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為行政協助發動要件,難到不是法規之依據嗎?
圖片參考:http://2.share.photo.xuite.net/com.110/12c78ea/448...
已更新項目:
那摸對比來看一下好了;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委任的狀況則須要法規的依據...這邊應該也不是在說要另外制訂單行法規依據,只要有法條的依據即可吧?
2 個已更新項目:
讀到這一段.我想這樣解釋應該是最完整的
1.委任,原則上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依據(法律保留)
2.職務協助在法律有規定時 [行政程序法19條] 固可為之,在無法律規定,而事實上因行政需要,亦可行使協助
行政協助不須 法規依據,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法定原因即可?
[行政程序法19條]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問題]
上述的節文怎麼讀就覺得怪,那如果說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為行政協助發動要件,難到不是法規之依據嗎?
圖片參考:http://2.share.photo.xuite.net/com.110/12c78ea/448...
已更新項目:
那摸對比來看一下好了;
[行政程序法第15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委任的狀況則須要法規的依據...這邊應該也不是在說要另外制訂單行法規依據,只要有法條的依據即可吧?
2 個已更新項目:
讀到這一段.我想這樣解釋應該是最完整的
1.委任,原則上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依據(法律保留)
2.職務協助在法律有規定時 [行政程序法19條] 固可為之,在無法律規定,而事實上因行政需要,亦可行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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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Olga
at 2011-09-01T00:38
at 2011-09-01T00:38
1.所謂 行政協助不須 法規依據,是指不須另外制訂單行法規依據.
2.只要有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法定原因.即可依執行職務所必要程序進行行政協助請求.已是依法行事.
3.綜合課文原意是指因法規依據,只是原則規範.行政協助涉及執行職務很難具體說明.故採此方式認定.並特別說明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2011-09-01 14:07:55 補充:
您對比行政程序法15及19條立法來看是最好了.真的非常用心
1.[行政程序法19條]立法前提是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故適用時機及對象為...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行政程序法第15條]雖未指出立法前提.但適用時機及對象為...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或業務需要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2011-09-01 14:08:03 補充:
2.其實兩者立法前提均是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3.當然委託事項或請求協助事項.均須以書面為之.俾能劃分職責.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感恩您能無私討論分享.
2011-09-07 23:26:28 補充:
洞察社會百態.修練內心自在.
By Linda
at 2011-09-01T22:07
at 2011-09-01T22:07
行政協助外觀上雖然看似執行了它機關的管轄事務
但此種協助行為並未逾越自身權限
與委任、委託不同
與「管轄權法定原則」不生衝突
故不需要對這種「執行它機關管轄事務」的行為
要求「法規依據」
By Jake
at 2011-09-02T22:11
at 2011-09-02T22:11
By Anonymous
at 2011-09-03T01:45
at 2011-09-03T01:45
社會局為調查遺棄兒童之母親可能去處,去文戶政機關請求提供該母戶籍資料。
你覺得戶政機關可以以依法無據而拒絕嗎?
如果像這樣的事,機關間都可以不協助,那這個政府是不是太牛了。
政程序法第19條就是法源依據。
By Blanche
at 2011-08-31T18:50
at 2011-08-31T18:50
很簡單呀~
因為各單位都是自掃門前雪嘛~
若沒訂這條.
若有一單位真的向另一不相關單位請求協助..
保證馬上被嗆:
您憑什麼叫我作事.我為什麼要幫忙.依據什麼法~行文來看看呀...
所以就白紙黑字訂明「不須」..大家就會乖乖閉嘴~把該作的事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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