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 履行義務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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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和政府機關有簽訂行政契約

有受到政府補助(獎學金),而後需要履行義務(服務/工作)

行政契約書中有規定有多種履行義務的方式可以選擇

且並沒有說選擇了A方案之後不能再更換為B方案

(反之也沒有規定不能先B然後換成A)

但現在政府的承辦人員表示如果選擇了A以後就不能換成B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規定/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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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8-07-21
更正:有說可以B換A
Oscar avatarOscar2018-07-24
若有名額限制,沒說不行,選擇又不是在你們,是在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