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政府機關有簽訂行政契約
有受到政府補助(獎學金),而後需要履行義務(服務/工作)
行政契約書中有規定有多種履行義務的方式可以選擇
且並沒有說選擇了A方案之後不能再更換為B方案
(反之也沒有規定不能先B然後換成A)
但現在政府的承辦人員表示如果選擇了A以後就不能換成B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規定/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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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到政府補助(獎學金),而後需要履行義務(服務/工作)
行政契約書中有規定有多種履行義務的方式可以選擇
且並沒有說選擇了A方案之後不能再更換為B方案
(反之也沒有規定不能先B然後換成A)
但現在政府的承辦人員表示如果選擇了A以後就不能換成B
想請問這樣是否合規定/合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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