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複處分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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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1-09-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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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假設某廠商應向經濟部工業局繳納之特別公課,經該局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發函催繳,囑其按所欠數額儘速繳清。廠商於同年七月五日收受公函,至同年九月一日復函工業局請求准予減免半數。工業局於九月十五日復以「仍依本年七月一日之函辦理,所請欠難照准」。但歷時兩個多月仍未繳納,工業局遂又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再函該廠商略以「務須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逾期移送行政執行」,並註明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試依行政處分之理論說明工業局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函件為何種性質?
若該廠商先後對前述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一日之函件提出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請一併擬答。 (97高考二級)
圖片參考:http://6.share.photo.xuite.net/hlele3109/16da256/4...
Update:
[問題]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必要釐清這三個時間的處分代表什麼?
我的想法如下
a.96.7.1工業局催繳-->第一次處分
b.96.9.15之欠難照辦-->針對折半的獨立處分
c.96.12.01再函催繳-->針對a的重覆處分
but我的老師解題時說b.96.9.15之欠難照辦-->是重覆處分
Update 2:
可是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兩個定義是不一樣的,如果同一個事實原因,有重新實體上審查,才稱為第二次裁決.
1.重覆處分:其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的客體
2.第二次裁決: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為重新實體審查,並予以裁決,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的效果,故仍為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得為行政爭訟的對象
Update 3:
依行程法174條...確實如此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過區分重覆處分或第二次裁決的實益在於救濟起算時點不同吧
Update 4:
依行程法96條,本來96.7.1的涵就應該該說明不服行政處分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但依本文看來似乎沒有..法定救濟期間已過.但依98條教示內容瑕疵之規定,應該甲廠商還是可以依新的告知救濟期間為訴願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1-09-29T04:08
96.9.15之欠難照辦這一個
屬於「消極的第二次裁決」
它是行政處分沒錯
為什麼?因為它是行政機關針對同ㄧ事實,依人民的請求(要求減免半數)「重新審酌」後,再做成的決定,如行政機關變更處分(實體)內容,則稱為「積極的第二次裁決」
96.12.01再函催繳
「務須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逾期移送行政執行」
這裡增加了一個「期限」 為原處分所無的附款
屬「積極的第二次裁決」
二個都是重複處分 因為「事實只有一個」 更正一下
96.12.01再函催繳 的期限不是效力內容的一部份 並非附款
這裡因沒有增加新的負擔 故為觀念通知
我的看法:
96.9.15之欠難照辦這一個:如果有「重新審酌」就是第二次裁決
沒有的話 就是你說的重複處分
96.12.01再函催繳這一個:純為催繳的觀念通知爾 個人認為
能不能救濟 跟行為性質是不是行政處分沒有絕對關連
救濟的設定並不會更易行為性質
有些程序上的措置 它雖然無法單獨提起救濟(須附著在實體主張)
但卻不會因此變更它是行政處分的性質
(發生程序效力的處分) 還是應該把最後的「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視為規範外(法定訴願期限已過)的「特許」嗎
這樣一來
便有行政處分的樣子了
看來此提的學問頗大~~~~~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有了這句話 即使是重複處分
還是可以救濟的
因為這對人民有利 正當性愈形充足
唯一顧慮者 是法秩序長期處於不安定(救濟時間被延長)的狀態
但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撤銷「已確定」的處分
所以此顧慮似乎也屬次要了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10-01T00:30
Hello .OOO
你可以用日期ex 96.12.01 來表示處分代表的意義嗎?
這樣我好確認你所說明的是指....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1-10-02T04:56
1、仍依本年七月一日之函辦理,所請欠難照准
依然照上次的行政處分辦理,你的請求很難準(拒絕)
這個是重覆處分
因為他完全沒有影響第一次裁決
沒有新理由、新教示救濟....
2、就是第二次裁決
2011-10-03 18:02:45 補充:
96.07.01 發函
96.07.05 送達>>>行政處分發生效力
依訴願法>>>次日起30日提起訴願 ,逾期不受理
96.09.15>>>告訴你照舊
這個是重覆處分,不影響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但...你可以就他們不願重起行政程序去訴願
96.12.01 第二次裁決~ 有新的教示救濟
2011-10-03 18:09:03 補充:
這個是申論題
除了觀念通知、重覆處分、第一次及第二次裁決外
還再加 行政程序的重新開起
如果廠商合法且依程序跑
96.09.15的公文就是拒絕你重新進行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
......所以這是很難~ 很多要寫....沒這麼簡單....
2011-10-06 15:10:05 補充:
http://www.ntpu.edu.tw/law/upload/webstyle_default...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1-10-02T06:37
重覆處分(非處分):
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稅課)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處分加理由者,均屬重覆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09-30T17:23
96.9.15之欠難照辦這一個
屬於「消極的第二次裁決」
它是行政處分沒錯
為什麼?因為它是行政機關針對同ㄧ事實,依人民的請求(要求減免半數)「重新審酌」後,再做成的決定,如行政機關變更處分(實體)內容,則稱為「積極的第二次裁決」
96.12.01再函催繳
「務須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逾期移送行政執行」
這裡增加了一個「期限」 為原處分所無的附款
屬「積極的第二次裁決」
二個都是重複處分 因為「事實只有一個」
2011-09-29 20:04:45 補充:
更正一下
96.12.01再函催繳 的期限不是效力內容的一部份 並非附款
這裡因沒有增加新的負擔 故為觀念通知
我的看法:
96.9.15之欠難照辦這一個:如果有「重新審酌」就是第二次裁決
沒有的話 就是你說的重複處分
96.12.01再函催繳這一個:純為催繳的觀念通知爾
2011-10-05 17:24:36 補充:
個人認為
能不能救濟 跟行為性質是不是行政處分沒有絕對關連
救濟的設定並不會更易行為性質
有些程序上的措置 它雖然無法單獨提起救濟(須附著在實體主張)
但卻不會因此變更它是行政處分的性質
(發生程序效力的處分)
2011-10-05 20:33:35 補充:
還是應該把最後的「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視為規範外(法定訴願期限已過)的「特許」嗎
這樣一來
便有行政處分的樣子了
看來此提的學問頗大~~~~~
2011-10-05 20:55:00 補充: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公文後三十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有了這句話 即使是重複處分
還是可以救濟的
因為這對人民有利 正當性愈形充足
唯一顧慮者 是法秩序長期處於不安定(救濟時間被延長)的狀態
但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撤銷「已確定」的處分
所以此顧慮似乎也屬次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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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9-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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