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3條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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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讀行政程序法有一些小問題,簡單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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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3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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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法條中有關「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的意思是
1.上述八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or
2.上述八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若為第2類,其所稱之「程序規定」指的是甚麼?
謝謝解答!
已更新項目:
感謝泰雅雅米斯的解答。
那依您的回答,行政程序法第3條所列8類事項,仍有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列「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例如: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核定參加高普考民眾的成績,這類的行政處分,仍有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但評分之行為不適用同法的程序規定。
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1-01-20
大大:
很簡單,它說所謂的程序規定就是指第三條所列的事項不適用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011-01-20 06:24:41 補充:
我已經畢業好幾年沒有碰到這們科目,快還給學校了,我把我以前的筆記拿來看看,稍後回答!!
2011-01-20 13:13:08 補充:
大大:
針對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核定參加高普考民眾的成績之行為,因為閱卷官具由其科目專業性,所以對於考試成績有異議部分,都以申請成績複查,且複查時只針對成績計算有無計算錯誤為主,對申論題部分不會請求閱卷教授再打一次成績,以維護公平性!所以這都不適用行政程序法!OK!
Belly avatarBelly2011-01-19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就是行政程序事項,你去翻法條就會知道『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已經包含除總則以外的所有程序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1-01-20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必須是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之代表)基於公法行為(不包括私法之民事法及刑事法等)之作用當然不含私權爭執之民法(5)國家刑罰權之刑法(3.4)外交國籍(1.2)678涉及特別權利及考試與人事等您在之後行政法學習上會有大法官解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