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請問 - 法律
By Tom
at 2011-11-26T00:00
請問專家老師
3-149-4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因有哪些?
3-153行政契約的特質有哪些?
謝謝專家老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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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網友們的回覆
版大你好;合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基於公益或其他特別之重大事由,有失其效力之必要者,稱為廢止。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因其廢止並未給相對人蒙受不利,原則上得由原處分機關依其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詳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分之廢止權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必須對公益有重大急迫之危害,原處分機關始得廢止。此外,為維法之安定性,對於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原處分機關必須於上開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二三號:「按合法之授益處分除具有:一、法規有准許廢止之規定;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等要件之一時,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外,基於行政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廢止之。且原處分機關倘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重大危害』或『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理由,而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行政契約特質:公益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契約之執行名義得由當事人之意思特別約定:契約之執行名義得由當事人之意思特別約定。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公開性:如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於締約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要式之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另行政程序法第139條但書規定:「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者,依其規定。」上開所謂其他方式,係指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如須公證之方式等。 ----------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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