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以不提出辦理該案的公文原件 - 法律
By Freda
at 2022-09-22T11:14
at 2022-09-22T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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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mj ()》之銘言:
: ※ 引述《ymmj ()》之銘言:
: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 署
: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 而且
: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 話說回來,
: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 問題
: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修正一下:倒果為因 (因 是台中市政府違法 果 是後續維權流程 。
若掩飾違法忽略違法,指責民眾維權,難道只是希望受害者閉嘴?
這對於公民社會的發展,沒有好處)
補充一點
雖然現實上法律基本上是有錢人玩的,很多人不是有足夠的費用委託律師
但是不論是法律人還是一般民眾
對於現代公民社會的合理的期待,應該是盡可能減少因經濟能力造成的落差才是
所以才有法律諮詢之類的設計
如果一個法律人在看事情的心態上鄙棄或看不起沒請律師的人
這樣適不適當,大家可以思考思考
另外
關於訴之聲明
有沒有請律師對於訴之聲明的書寫確實有差別
但是
行政訴訟(及各種訴訟)的目的不是在於釐清事實主持公義嗎?
無論原告提出的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利於該案勝訴
查清事實不是最基本的嗎?
--
: ※ 引述《ymmj ()》之銘言:
: : 根據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 : 行政訴訟中,被告提出公文局部的(應該是)自行打字版影本,無關防無日期無標題無簽
: : 署
: : 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角角加了檔號的影本(不知是否是剪貼檔號貼上去然後影印),一樣無標題
: : 無日期無簽核無關防
: : 又被原告提出質疑
: : 於是被告提出後面附加了一些人員簽核章的影本(簽核位置很奇怪,不像正式公文應有
: : 的空間,像是剪貼後影印),且還附加了一個「發」字,影本一看字跡顏色明顯不同,很
: : 像後來補寫的。而且,該公文一樣沒有標題日期說明擬辦等等,也沒有關防認證。
: : 從一開始我就申請證據調查,因為該公文就是辦理本案的直接公文,不是應該一開始就把
: : 完整公文原件調出來嗎?調出來不就水落石出了嗎?更何況被告一再提交變造跡象明顯的
: : 且沒有機關認證影本。
: : 可是法院就是不調查原件
: : 請問行政訴訟中,不把直接辦理該案的完整公文調出合法嗎?
: : 明顯有變造嫌疑的公文影本不調完整公文原件合法嗎?
: : 問了幾個法律諮詢的律師,都說法官怎麼做就怎麼做。我們無可奈何。
: : 想要問,明顯違反常理的做法,也是這樣嗎?
: : (如果要包庇,這樣也就包庇了不是嗎?那民眾打行政訴訟還有什麼用?)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 ,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
: 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五)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並
: 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十一、「環保機關回覆公害污染陳情
: 案件處理情形,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處理情形「回覆」內容應詳細登錄於環保報案
: 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以提供陳情人查詢。(二)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應於處理
: 妥適後,依陳情人指定方式,將處理情形回覆內容以適當言詞或文字「回覆」陳情人。」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六、(七)「經簽准同意不予處理
: 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1、向陳情人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婉釋爾後以同一事由再度
: 陳情,將不予處理回復,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陳情整合平台。」
: 本案蒐證一個多月,有照片影片,
: 檢舉當天業者兩次出來滅證,老鼠也橫行兩次
: 原告申請稽查結果(不是再申請稽查)只申請一次
: 申請稽查結果這件事,並非同一事由多次申請,並不符合不予處理要件
: 何況就算不予處理,第一次也必須回覆告知爾後不予處理
: 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卻是直接不理會
: 而且
: 台中市府環保局自己提證的陳情平台頁面勾選「無須回覆」,沒回覆是事實,明顯違法!
: 既然進行行政訴訟,被告怎麼辦理這件事的直接公文,當然必須提證釐清當時怎麼辦理
: 豈能只憑有變造跡象的影本,沒查清當時擬辦的決定及理由?
: 這件訴訟不是浪費行政資源的訴訟!
: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隨便不予處理,直接不理會!
: 如果可以不依法就隨便不理會,愛回就回,不愛回就回,
: 則執行辦理各公務就不可能依法認真辦理,因為不必在公文上留下任何負責任的回覆
: 這確實是一件小事
: 但是如果這件事可以這樣做
: 其他的事(包含包庇貪瀆)也都可以這樣做
: 一概不回覆就不會留下任何公文證據
: 這是現代公民社會所希望看到的情況嗎?
: 話說回來,
: 環保局在系統上登錄不予處理,勾選不回覆
: 但是環保局提證的其他內部制式表格內容又是填另一種內容(說有到現場云云,實際上
: 稽查當日只借道受害者家拍照就要走人,根本沒到污染現場)
: 到底哪個內容是真的內容?那些沒有各級簽核沒有關防的各個表格什麼時候填的?都有
: 問題
: 這難道是民眾們所希望看到的行政現實嗎?
: 再說,機關依照其執行辦理的結果,回覆稽查結果,也不過就是個公文,有這麼困難嗎?
: 行政機關違法在先,若有人認為民眾的質疑與訴訟是在浪費行政,這恐怕是倒因為果,
: 以倒因為果的想法辦事的人,不可能維護民眾權益
修正一下:倒果為因 (因 是台中市政府違法 果 是後續維權流程 。
若掩飾違法忽略違法,指責民眾維權,難道只是希望受害者閉嘴?
這對於公民社會的發展,沒有好處)
補充一點
雖然現實上法律基本上是有錢人玩的,很多人不是有足夠的費用委託律師
但是不論是法律人還是一般民眾
對於現代公民社會的合理的期待,應該是盡可能減少因經濟能力造成的落差才是
所以才有法律諮詢之類的設計
如果一個法律人在看事情的心態上鄙棄或看不起沒請律師的人
這樣適不適當,大家可以思考思考
另外
關於訴之聲明
有沒有請律師對於訴之聲明的書寫確實有差別
但是
行政訴訟(及各種訴訟)的目的不是在於釐清事實主持公義嗎?
無論原告提出的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利於該案勝訴
查清事實不是最基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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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22-09-24T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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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2-09-27T17:10
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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