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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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訴訟法第6條所提到的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訟
分別是在甚麼情況下須要用到呢?
煩請幫忙舉個簡單明瞭的例子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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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 avatarIris2012-10-12
簡單講就是:行政機關對民眾的處分,徜若民眾認為有程序不符或違反法規或不適用(誤用)法規的情形時,民眾可以偱訴願訴訟的程序,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訟
舉例來講,A機關因為民眾B違反了某項規定,須要予以罰鍰,因此處分了B民眾,但這時可能有很多種情形發生,比方說A機關的處分內容及引用法條有錯誤,或是A機關沒有在法定的時限內對B民眾處分(比如公法請求權5年以及知悉日起的2年除斥期或行政罰法的3年....),又或者處分的事實有錯誤......等
所以再說得更白點,就是民眾對公家機關的處分有不服時,又或是確定為錯誤有瑕疵的處分時,就可以援引這條規定來打訴訟,讓該行政處分予以失效或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