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的服務品質獎獎金可否發給有功單位團隊或個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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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立機構工作,最近數個單位同仁合作準備資料,參加行政院政府服務品質獎比賽得獎,獎金有十萬元,但是會計單位人員說這筆獎金是給整個機構的,不能發給參賽團隊或個人自行運用,請問有法規禁止競賽獎金發給參賽團隊或個人自行運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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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06-23
會計單位人員說這筆獎金是給整個機構的,不能發給參賽團隊或個人自行運用,
請那位會計人員把獎金發放作業規定拿出來說明解釋,不要空口說白話,行政人員要依法令規定行事,不是嘴巴講講就算數。
團體獎金頒發後,掌控發放權責在單位主官(管),而且要看頒發團體獎金部門,對發放獎金運用,有無指定使用方式或指定發放獎勵人員(或部門團體),若有指定就須依指定方式運用,否則就是主官(管)的權責。若要轉發給有功人員或團體,可由人事部門上簽呈獎勵有功人員與團體,作為發放依據,也可納入單位團體獎金統一運用,如:餐會、獎品、旅遊、、、等等之補助,但須以單位內部人員方可使用,不得藉故邀請或贈與外單位人員,做為公關用途。
2010-06-23 11:10:10 補充:
建議由參與比賽同人上簽呈,將參與的同仁分工權責訂明清楚,作為日後論功行賞的依據。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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