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和人開麵包工廠,因為不懂法律等公司申請的事情,合夥人就說他有認識的律師,文書的事都交給他辦。就有說好我當負責人,負責出烤爐和烤麵包、不出錢;錢都他出。後來合夥人就把文件給我,送去給政府公司登記的申請文件上寫我出資現金60萬,他出40萬,合計100萬。我有問他我又沒出錢為什麼寫我有出錢,他就說在檯面上要這樣寫,不然資本太少不好看,而且帳也很難做,我的錢他會負責出,叫我安啦。然後又拿出一個合作合約書,上面寫著我出資的是設備,而且有經過全體股東認可有60萬的價值,占總出資額的百分之60。我有問他這樣子不就跟要給政府的不一樣,他說沒問題啦,這是人家律師寫的,絕對沒問題。我想想律師比較專業,寫的應該不會錯,2份就都簽了。他又說申請和開戶要我的印章,公司的章他會去刻,我就把我的印章�
被人騙了還要被告,合夥開公司不懂法律就活該被騙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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