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以需儲蓄及規劃未來為由,向擔任保險業務之告訴人,投保投資型保單,並謊稱經濟不佳,要求告訴人代墊保險費一年之保險費新台幣,並約定每月還款5千予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代墊第一期保費,詎被告未通知告訴人即解除保險契約,並領取餘款,至此告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保險雖是契約,也是商品,如同支付金錢在食衣住行上,雖無契約但卻是有形無形商品.如同租屋.搭車.購買電器.你不可以先賒後賴,或使用一陣子後,才用欺騙方式,拒付款項。我經濟也不佳,頭殼算還清楚,要業績可自寫一份一舉數得.沒風險,無須將錢借給不熟之人.他在法庭上說謊,且法院也招了兩位證人,證明當天在場人數,其信用可議。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
被告在法庭上說謊,我也提出證明,他的證人也證明他說謊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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