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諸位大神,
妻起訴離婚,訴之聲明如下:
一、請准宣告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育未成年子女XXX之權利
行使與義務負擔由原告獨任之。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XXX萬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第三項聲明部分,如受有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身為被告之夫願意離婚,但不願放棄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也不同意應給付
剩餘財產差額予原告,答辯聲明應該
怎麼寫呢? 若僅寫"原告之訴駁回"
,然後答辯理由又寫願意離婚,好像
答辯聲明與理由矛盾了,對吧?
懇請大神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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