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一個問題,
甲男、乙女為同居男女,甲男常對乙女家暴,
乙女因經濟無法獨立,只能忍耐惟命是從。
甲男為實施"假刷卡、真借錢"犯罪,要求乙
女設立公司領用刷卡機,甲男招攬不特定人
假刷卡換現金後,要求乙女持單據向信用卡中
心請款,案情爆發後,乙女被依詐欺銀行達
一億元以上的共同正犯起訴。
因為乙女的行為很難說只是幫助,違法性的部
分又還沒到緊急避難的程度,好像只能從罪責
部分著力,但臺灣的刑法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的"脅從犯"概念,似乎起不了太大作用,
該如何主張才能幫乙女最大程度減輕刑責或不
罰呢?
感謝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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