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詐欺冤枉求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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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有點長,先說明清楚所有相關人士。被告(我)、告訴人(江小姐)跟她媽(越南人)、我的證人(張小姐)、相關人(陳小姐)、真正的犯人(楊先生跟張先生)除了我跟江小姐她媽媽是滿20歲以上的成年人,之外其他人都是未成年。以前我跟江小姐是好朋友,她在暑假時住我家兩個月,我對她非常的照顧,吃喝用住玩都是用我家的,她父母跟我也認識但不熟,其他四人跟我和江小姐暑假每天都會玩一起,在2018年八月某天,張先生跟張小姐來我家玩,張先生突然跟我說:「江小姐有跟我和楊先生、陳小姐、張小姐借錢,總共借了43000$,楊先生叫我跟你說,幫忙打電話給江小姐她媽轉達這件事。」,於是我真的信了,毫無防備的打給江小姐,請她媽接電話,我跟她媽說:「阿姨妳好,我是某某某,妳女兒好像在外面有跟別人借錢,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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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11-29
本案事實:被告甲受A、B、C、D等四人慫恿,遂致電於乙之母親丙(外籍)。甲向丙宣稱:「其女乙在外欠款肆萬餘元」。嗣後,檢察官依詐債未遂,起訴甲。甲之陳述:當時電話係因,A、B教唆C、D等,共四人,共同向甲謊稱「乙對爾等有欠款」,因乙係未成年人,恐無力償還,遂請託甲代為向乙之母親丙聯絡,商討還款事宜。前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1、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定者為限,因此,欲為有效抗辯,必先掌握該特定犯罪之構成要件。2、依刑法339規定,可知,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故意」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客觀上須「行使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並為財產上之處分,且各要素間具有緊密因果關係」。至於詐欺未遂犯之成立,容有爭議:(1)學說有認為,詐欺未遂犯,應以相對人陷於錯誤,而有處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