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告訴人 住臺北
第一次開庭是在士林地方法院
當初被告沒來 是員警替他出庭
現在第二次開庭 被轉移到臺南的法院
打電話過去詢問的結果是
因為事發處在臺南 沒辦法轉移
(對方在網路上公然侮辱
而他住在臺南 所以這樣案發地點算是在臺南?
所以我要告他
還必須自行到他住的地方開庭嗎?
真的沒有辦法請他轉移回臺北嗎?
應該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但我用幾個關鍵字搜尋都沒有找到
如果有類似的文章已被解答的話再麻煩告知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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