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房一地皆出賣於乙
因房屋是違建
所以最後只有移轉登記土地於乙
乙多年以後才發現
買受時房屋即被丙長期霸占著 直到今日
(而此點為擁有眾多房產的甲乙所忽略)
Q1
違建依實務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甲乙於交易房屋及土地時
就違建部分既無登記也無交付
乙是否即無取得所謂"事實上處分權"?
意即事實上處分權之要件為何
Q2
如肯定乙無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此權應仍由甲所享有
惟甲及其繼承人已如黃鶴去向不明
乙已無從向甲及其繼承人要求履行契約
乙可否請求丙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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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是違建
所以最後只有移轉登記土地於乙
乙多年以後才發現
買受時房屋即被丙長期霸占著 直到今日
(而此點為擁有眾多房產的甲乙所忽略)
Q1
違建依實務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甲乙於交易房屋及土地時
就違建部分既無登記也無交付
乙是否即無取得所謂"事實上處分權"?
意即事實上處分權之要件為何
Q2
如肯定乙無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此權應仍由甲所享有
惟甲及其繼承人已如黃鶴去向不明
乙已無從向甲及其繼承人要求履行契約
乙可否請求丙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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