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命令與法律保留原則問題 - 法律
By Hedwig
at 2012-07-03T00:00
at 2012-07-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1-10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2.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3.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
4.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正確選項4這很明確可以理解
但是選項1,2,3是錯在哪裡?怎麼想就是不通?到底
二1-103
下列何者得由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
1.特別公課收入之運用範圍
2.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
3.限制人身自由之構成要件
4.課稅之主體
正確選項是1與這在釋字661號有說明這沒問題
問題是選項2.3為甚麼就不須 要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
是有什麼理由不用明確呢?
請行政法專家達人的熱心解惑 2012-06-20 19:28:49 補充謝謝承熙網友的回覆
不過還有第一項還沒有解惑呢 2012-06-20 20:48:47 補充承熙網友的意思是說「(班長)概括授權就得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與題目不得相反嗎?
謝謝承熙網友的指教我會再回頭唸過的,只怕再回頭已是百年身囉,呵呵 1-98-8
依法律保留之理論,下列何種事項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
謝謝網友的回覆,現在已經知道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的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屬於法律層級問題
但是(非屬憲法保留之重要事項)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這句話哪裡有不正確嗎?
還有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是屬與哪些?查了又查,翻了又翻想了又想,始終不得其解
Update:
係指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特別公課」乃指國家基於統治高權,依其特殊行政目的,課予人民公法上之金錢負擔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2.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3.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
4.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正確選項4這很明確可以理解
但是選項1,2,3是錯在哪裡?怎麼想就是不通?到底
二1-103
下列何者得由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
1.特別公課收入之運用範圍
2.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
3.限制人身自由之構成要件
4.課稅之主體
正確選項是1與這在釋字661號有說明這沒問題
問題是選項2.3為甚麼就不須 要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
是有什麼理由不用明確呢?
請行政法專家達人的熱心解惑 2012-06-20 19:28:49 補充謝謝承熙網友的回覆
不過還有第一項還沒有解惑呢 2012-06-20 20:48:47 補充承熙網友的意思是說「(班長)概括授權就得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與題目不得相反嗎?
謝謝承熙網友的指教我會再回頭唸過的,只怕再回頭已是百年身囉,呵呵 1-98-8
依法律保留之理論,下列何種事項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
謝謝網友的回覆,現在已經知道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的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屬於法律層級問題
但是(非屬憲法保留之重要事項)不必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定,這句話哪裡有不正確嗎?
還有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是屬與哪些?查了又查,翻了又翻想了又想,始終不得其解
Update:
係指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特別公課」乃指國家基於統治高權,依其特殊行政目的,課予人民公法上之金錢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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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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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grid
at 2012-07-03T01:48
at 2012-07-03T01:48
1.處以有期徒刑之犯罪構成要件,得授權由法規命令定之
2.納稅主體及稅目等稅捐構成要件,得以財政部之釋示定之
3.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不得概括授權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
4.警察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錯誤的地方:
1.處有期徒刑對人民人身自由影響重大. 所以不能用法規命令定之. 要以法律定之
2.納稅影響人民財產權. 也要由法律定之. 不能用釋示
3.執行法律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屬於對人民權利影響較不大的措施. 可以法規
命令訂定之. 不需要用法律訂定
重點=>
只要是影響人民權利(如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等....都要以法律定之. 不能用法
規命令. 技術性、細節性規定用法規命令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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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103
下列何者得由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範之?
1.特別公課收入之運用範圍
2.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之標準
3.限制人身自由之構成要件
4.課稅之主體
錯誤的地方:
2.3.4都必須以法律定之. 因為都是影響人民權利
By Donna
at 2012-07-04T00:15
at 2012-07-04T00:15
三權中的兩權,立法權代表法律,行政權代表命令,這兩權從古至今就鬥的你死我活,以往代表命令的是皇帝屬下的行政官統制體系,代表法律的則是國會貴族,有一段時期法律與命令是處於平等的地位,皇帝可憑命令姿意徵稅、徵收、制訂刑罰、開戰等,國會就算制定法律禁止皇帝的命令,皇帝也不甩國會,認為自己的命令與法律平等,法律沒有約束命令的效力,這情況一直到送皇帝上斷頭檯以後法生變化,國會憑武力征服行政機關 ((內亂),然後使法律得約束命令的原則才確定下來。
二、命令的實體性,法律的抽象性
使法律獲得絕對權威的國會,起初也想以法律統治國家,但是法律通過須要冗長的程序與時間,往往不能應付社會的即時性需要,例如何物品應禁止輸入或輸出,如果由法律鉅細靡遺制定,可能才剛訂好,應該輸出的都變成不該輸出,不該輸出的也早該可以解禁了,要改法律又要很長時間,因此國會又放權給行政機關,允許他們受權法律可讓其規定的具體事項,因此法律受權規定的命令,受權範圍一定要具體明確,而且凡是受權規定,一定是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項。
三、細節性、技術性的命令
行政機關至從戰敗後,就被法律約束的死死的,要照法律辦事,可是有些時候,法律又規定的很簡陋,例如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得喪變更須經登記,這登記要怎麼登、向誰登、登記上要寫什麼?這些法律都沒規定,但行政機關又不能不給人民登記,因為這是法律給人民的登記權利,行政機關也不能亂登記,不然也等於人民沒登記一樣,人民生氣會向國會施壓,國會會派出它養的狗,司法犬去咬行政官員,輕則受傷回家療養一輩子,重則住院一陣子,然後還是回家療養一輩子,行政官知道茲事體大,就會規定一些登記辦法、細則等向人民公佈,人民就知道如何行使他的登記權利,以保全自己的不動產所有權,又、這些登記規則的行政命令,雖然也沒有法律受權,但另一方面來說,它也沒有逾越法律規定,不好也不壞,國會就算了,讓行政自己放手作這種命令,但是逾越法律規定的命令還是要經過國會受權
,行政官員後來發現,原來有時可以利用解釋法律的訣竅,把許多命令解釋成不違反法律的細節性命令,這樣就可以跳過國會,自由統治國家,國會當然也不是省油的燈,手中握著司法犬中最高傲最兇狠的大法官犬,這犬鼻子很靈,能嗅出違反法律的命令,挑出來,咬的稀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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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我職業大客車發照是4.11
但我現在是職業聯結車駕照,發照日是7.11
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