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一家隸屬軍方的餐廳上班三年了。第一年分成前後6個月簽訂定期契約,也就是所謂的約聘人員。第二年跟第三年,一次簽一年,連續2年都在一月份將她勞健保退掉(可是仍繼續工作,保費我老婆自己繳。),2月份再繼續加保,我後來查了勞基法;節錄如下;第二章勞動契約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
規避勞基法的惡劣公司,該怎麼做才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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