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法規罰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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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相關機構、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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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8-05
國家安全法
第二條之一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五條之一
第一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項,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項,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所以罰則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