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約"寄存證信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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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ome-sale 看板]

作者: typhoonleo (大山) 看板: home-sale
標題: [問題] 解除合約"寄存證信函"
時間: Thu Oct 15 23:26:12 2009

簽約時約定10月15日交付尾款

但買方用的人頭信用很爛

到今天除了訂金

仍然沒有其他款項匯進來

也沒有任何銀行願意貸款

決定終止合約

已電話通知房仲和代書轉達 (該過程已錄音)


因為當時簽約有一但書

"若因相關作業延遲者,最遲不得逾10月28日"

所以房仲建議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他說內容要寫明

"緩衝期限,辦理解約的時間和地點"


可是歹戲拖棚

從8月17日綁到現在

我實在不想再等下去

也不想再和買方有啥牽連


我能直接寫


"君未交付尾款,亦不符但書條件,10月16日起合約已終止" 嗎?


因為還有簽履約保證,權狀也放在代書那

這部分又該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能指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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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賣過房子

簽這個約真的非常吃虧

不止等待時間長達2個月

還借屋裝修

若銀行不核貸,訂金無息退還買方

該死的代書!!仲介!!投資客!!聯手欺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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