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男友劈腿,請問要如何訴請賠償? - 法律
By Blanche
at 2013-12-09T00:00
at 2013-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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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訂婚的未婚夫,被我親眼撞見抓到`劈腿大陸妹,且他也親口承認二人已經在大陸住在一起半年了,我想向他解除婚約,並且要求精神上,心裡上,感情上損失賠償,讓他得到應有的報應,請各位專家教教我該怎麼做,救救我!(能給我有效建議的,送上10點感謝!)
已更新項目:
各位專家,我在親眼撞見抓到劈腿大陸妹,且男方親口承認二人已經在大陸住在一起半年時,全程我都有錄音,請問這個證據是否在請求賠償時,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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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家,我在親眼撞見抓到劈腿大陸妹,且男方親口承認二人已經在大陸住在一起半年時,全程我都有錄音,請問這個證據是否在請求賠償時,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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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Zanna
at 2013-12-10T00:23
at 2013-12-10T00:23
有錄音當然是有利證據
妳未婚夫劈腿是屬於過失的一方
而妳是無過失一方
您可依民法第976條解除婚約.
並依民法977條請求賠償.
雙方坐下來談吧!
談的隴就請對方付錢和解
談不隴就上法院由法官來判!
民法第976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By Yuri
at 2013-12-11T13:53
at 2013-12-11T13:53
其他的.....
沒有
By Dora
at 2013-12-12T11:42
at 2013-12-12T11:42
訂婚與結婚不同,結婚是一種有法律效力的行為,訂婚則完全無法律效力。
妳除了道德上譴責他以外,別無他法,請節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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