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職業登記證 - 法律
By Frederica
at 2012-07-14T00:00
at 2012-07-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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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去開計程車,但是我想請問:如果有犯過毒品罪,可以考計程車職業登記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Isabella
at 2012-07-17T12:05
at 2012-07-17T12:05
圖片參考:http://i673.photobucket.com/albums/vv94/51980089/b...
風中浪子版大..
由條文規定來看是不能報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01年5月30日 修正
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監理法規條文..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howStruRes.php?...
By Anonymous
at 2012-07-15T08:11
at 2012-07-15T08:11
公司名稱:大鼎汽車駕訓班
公司簡介: 本公司為協助提升職場競爭力、培養第二專長、增加就業機會、輔導二度就業、中年轉業之就業機會!
公司電話: 高先生 0933-923-995(中華),0930-609-733(遠傳)。
公司E-mail:[email protected]
諧音:(一起發!)
營業時間: AM 07:00~PM 23:00 (無休)。
營業項目:
速成保證班,自用(小)換考職業(小)一天OK。
(自用小客車駕照換考職業小客車駕照)。
[大鼎汽車駕訓班官網:]
http://www.supercar178.com.tw/
By Jessica
at 2012-07-17T17:17
at 2012-07-17T17:17
依你的情形,應該是不可以報考計程車營業登記證,並提供相關法規,給你做參考: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規定: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一、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處分者。
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屆滿限制報考期限者。
三、受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尚未期滿者。
四、已領有同等級駕駛執照者。
五、患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疾病者。
六、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之中毒者。
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
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
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但持有機器腳
踏車駕駛執照報考小型汽車駕駛執照者,不在此限。
現役軍人不得參加職業駕駛執照之考驗。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By Liam
at 2012-07-17T09:19
at 2012-07-17T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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