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兩大過要到哪申述 該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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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家醫院的契約人員

他給我的理由是(可是並沒有確切證據)

平時工作表現配合度差
對組長工作指派指示態度不佳
拒絕主任工作職務之指派
做事態度馬虎
造成損失及品管無法通過
專業能力不足

在開考績委員會的時候
院長最後還落下一句
我有給你解釋了喔
那最後有什麼處罰就沒意見了喔
結果今天就收到這個單子

以上的事情我都能夠解釋 根本不是我的錯
如果我專業能力不足 就不會每次評審委員來 都是我在應付 問問題回答問題
品管能力看歷屆品管也可做證
是因為原本在裡面的老公務人員能力不足 才會品管不通過 浪費試藥
是我教導他們很多品管知識 品管才變好
(這點學術專員可以做證 , 因為是我在幫忙把學術專員的教學 慢慢教給他們)

會有這樣的事情 是因為我們主管是個喜歡違法的人
偏偏他居然是考績委員
有很多事情正在被調查局調查
之前還指使工程師 幫檢驗師做檢驗報告
被記者檢舉到衛生局
醫院檢驗室狡辯是在做校正儀器
並非幫檢驗師做檢驗報告
因此衛生局也無可奈何
可是那陣子病人都說怎麼檢驗報告這麼不準



記兩次大過就可以記丙等 不發給獎金並予以終止契約




我真得發現公家醫院真得很黑 官官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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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08-30
我建議你還是找律師,這問題恐怕無法在網路上簡單回答
至於違法問題,我想調查局、政風室、記者、檢察官應該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09-02
不是應該,或許可以幫你一些忙。
Tracy avatarTracy2009-09-04
之前行政法課有教.....現在忘了= =
Gilbert avatarGilbert2009-09-08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以下程序提起復審。依該法44條,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09-12
須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
Yedda avatarYedda2009-09-17
。原處分機關會重新審酌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有理由則
撤銷原處分並函知保訓會。認無理由則維持原處分並函知保
Linda avatarLinda2009-09-19
訓會。如對復審20日內不為處分,依同法45條,保訓會可依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9-09-23
職權或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將檢送相關資料至保
Queena avatarQueena2009-09-26
訓會。案件如到保訓會後,依同法61條進行程序審查。通過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09-29
程序審查後,如認為復審有理由,依同法64條以下處理。
Edwina avatarEdwina2009-10-04
無理由即依63條駁回。如對保訓會就復審決定,可依同法72
Andy avatarAndy2009-10-05
條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或有同法94條事由,向保訓會
Eartha avatarEartha2009-10-10
申請再審議。........行政法課是這樣教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9-10-11
案例事實一開始就言:公家醫院的契約人員,
Joe avatarJoe2009-10-15
可能可以用公保法102條準用。
William avatarWilliam2009-10-18
那麼顯然不具備公務員資格,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Irma avatarIrma2009-10-21
判斷關鍵應該是在勞動契約的終止是否合法。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10-23
公保法102條四款應適用於各機關的以契約僱傭的人員。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0-24
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與主管是否有職務上違法無關。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09-10-28
第四款所謂各機關依法...應指行政機關,而醫院是
財團法人,討論上應以第三款為宜。
Hedda avatarHedda2009-10-28
而第三款所謂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1-01
以依相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或依該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進用者為限,不宜將「依法任用」之人員,任意擴張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9-11-04
擴張其範圍。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9-11-08
所以,當事人是否依法任用這部分,需要進一步事實調查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9-11-10
醫院不一定為財團法人。如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軍總醫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9-11-10
院、榮民總醫院均為公家醫院,但非財團法人。
Valerie avatarValerie2009-11-13
原po與該公家醫院關係,如係為約聘人員。其契約性質係私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11-17
法或公法關係。我國實務過去採私法契約關係說,就此可參
Eartha avatarEartha2009-11-19
見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最高行政法院46裁字27號判例與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1-22
最高行政法院51裁字49號判例。惟以上兩判例均分別於91年
Connor avatarConnor2009-11-22
經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依人事行
政局新近見解,此聘僱契約應屬行政程序法135條所稱之行
Megan avatarMegan2009-11-25
政契約(陳敏,行政法總論,五版,頁1071)。故原po對被記
二大過爭議,淺見以為應循公法救濟途徑為之,方屬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