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未保存登記建物,被乙(行政機關)拆除。
請問在訴訟標的已滅失之情形下,甲是否可以在起訴書訴之聲明先主張價額嗎?
如果甲高估訴訟標的之價額,是不是會變成多繳裁判費?
請問訴之聲明是否可以寫先請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然後補繳裁判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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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訴訟標的已滅失之情形下,甲是否可以在起訴書訴之聲明先主張價額嗎?
如果甲高估訴訟標的之價額,是不是會變成多繳裁判費?
請問訴之聲明是否可以寫先請求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然後補繳裁判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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