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份我的帳戶遭人盜用,但是我一直沒去注意我的帳戶等到銀行通知說我的帳戶已變成警示帳戶時我才立刻去了解詳情,但是我第一次去報案時警察他說你要有交易明細才可以接受報案,而當時我是有去申請交易明細,但是沒再到警局去報案跟做筆錄,從那之後過了1個月到了11月我收到(刑事案件通知書)2次了,但是一直都沒去到了今年1月份我收到板橋法院的傳票,我是本案件的被告,開庭日1月31號,我很懊惱現在我到底該怎麼辦??
詐欺罪((原是被害人但一直不處理變被告 - 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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