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二年 - 詐欺罪

Table of Contents

我去年收到判決書上寫~100年6月15日的判決書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1.我是不是不用被關?2.當初我的保釋金1萬要怎麼領回?3.他說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可是我到現在都已超過半年沒有繳.也沒理會...不知道會怎樣?4.我有拿著判決書.要去解除警示帳戶.但是隊長說我未繳錢可能會再次被通緝直接去關?還有這個就不用理會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2-02-29
這題不依照版大所問回答A.如果版大如再判刑確定六個月內繳了兩萬給國庫就會執行緩刑而不用被關但版大並未繳納所以會被撤銷緩刑B.因為撤銷緩刑版大就只有繳納九萬元或被關三個月或易服社會勞動三個月不過因為判決書上是誰如易科罰金就要看執行科檢察官准予不准若不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版大只有被關三個月C.既然版大並未繳納那兩萬版大就不用去解除警示帳戶因為等於緩刑被撤銷所以要等版大執行完才能解除D.最後一句話祇是列出法條而已...